
【法】 breach of territorial sea
territorial sea
【經】 territorial waters
breadth; width
【醫】 width
領海寬度(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指沿海國主權所及的海域範圍,即從領海基線向外延伸至最遠界限的距離。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3條,領海寬度不得超過12海裡(約22.2公裡),各國可在此範圍内自行确定具體寬度。
基線劃定
領海基線(Baseline)是測量領海寬度的起點,分為正常基線(低潮線)和直線基線(連接海岸突出點或島嶼的直線)。中國采用直線基線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3條為依據。
主權範圍
沿海國對領海享有完全主權,包括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及管轄權。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Innocent Passage),但須遵守沿海國法律(UNCLOS第17-19條)。
曆史演變
早期領海寬度多為3海裡(火炮射程規則),後因各國主張不一,1982年UNCLOS确立12海裡标準,目前全球絕大多數國家采納此規定。
中國于1958年宣布領海寬度為12海裡,1992年通過《領海及毗連區法》明确基線及範圍,涵蓋渤海、黃海、東海及南海相關海域。
參考資料來源
領海寬度是指從領海基線量起至領海外部界限的最大距離,是沿海國主權管轄海域範圍的直接體現。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領海寬度最大不得超過12海裡(約22.224公裡)。這一标準為全球普遍接受,但各國可根據國情在不超過12海裡的範圍内自行确定具體寬度。
領海基線是測量領海寬度的起點,主要有兩種方式:
中國于1958年宣布領海寬度為12海裡,并于1996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正式确認。基線采用直線法劃定,例如山東高角至峻壁角的大陸基線,以及西沙群島的東島至南島基線。
雖然國際法規定上限為12海裡,但曆史上各國主張差異較大(如3海裡、200海裡等)。目前大部分國家遵循《公約》标準,但仍有少數國家主張更寬領海(需注意這些主張可能不被國際社會廣泛承認)。
領海寬度内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屬沿海國主權管轄,外國船隻可享“無害通過權”,但需遵守沿海國法律。
如需進一步了解領海基線或專屬經濟區等概念,可參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或相關國家立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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