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reach of territorial sea
territorial sea
【经】 territorial waters
breadth; width
【医】 width
领海宽度(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指沿海国主权所及的海域范围,即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至最远界限的距离。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3条,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约22.2公里),各国可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宽度。
基线划定
领海基线(Baseline)是测量领海宽度的起点,分为正常基线(低潮线)和直线基线(连接海岸突出点或岛屿的直线)。中国采用直线基线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为依据。
主权范围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完全主权,包括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及管辖权。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但须遵守沿海国法律(UNCLOS第17-19条)。
历史演变
早期领海宽度多为3海里(火炮射程规则),后因各国主张不一,1982年UNCLOS确立12海里标准,目前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采纳此规定。
中国于1958年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1992年通过《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基线及范围,涵盖渤海、黄海、东海及南海相关海域。
参考资料来源
领海宽度是指从领海基线量起至领海外部界限的最大距离,是沿海国主权管辖海域范围的直接体现。以下是详细解释: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领海宽度最大不得超过12海里(约22.224公里)。这一标准为全球普遍接受,但各国可根据国情在不超过12海里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宽度。
领海基线是测量领海宽度的起点,主要有两种方式:
中国于1958年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于1996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正式确认。基线采用直线法划定,例如山东高角至峻壁角的大陆基线,以及西沙群岛的东岛至南岛基线。
虽然国际法规定上限为12海里,但历史上各国主张差异较大(如3海里、200海里等)。目前大部分国家遵循《公约》标准,但仍有少数国家主张更宽领海(需注意这些主张可能不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
领海宽度内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外国船只可享“无害通过权”,但需遵守沿海国法律。
如需进一步了解领海基线或专属经济区等概念,可参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或相关国家立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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