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herit
accept; receive; adopt; take in; undertake
【醫】 reception
【經】 accept; reception
bequest; heritage; inheritance; legacy
【經】 bequest; estate; heritage; inheritance property; legacy; patrimony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接受遺産"指繼承人依法同意承受被繼承人遺留財産的行為,其法律内涵與英文術語對應關系如下:
接受遺産(Acceptance of Inheritance)
指繼承人通過明示或默示方式,表明其願意繼承被繼承人(decedent)財産及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人未表示放棄即視為接受(Deemed acceptance if no renunciation is declared)。
英文法律術語對照
主體資格
僅遺囑指定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statutory heir)有權接受,受遺贈人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特别規則。
接受方式
效力範圍
接受即承繼全部遺産權利義務(universal succession),但可主張限定繼承責任(Limited liability),即僅以遺産價值為償債上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接受與放棄規則),全國人大官網法律庫
: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Acceptance of Inheritance"詞條,北京大學出版社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Qualified Acceptance"釋義,Thomson Reuters
例句:
繼承人可選擇無條件接受(unconditional acceptance)或制作遺産清單聲明限定接受(accept under benefit of inventory),後者避免個人財産用于清償遺産債務。
注:以上法律術語釋義及適用規則均基于現行中國大陸繼承法律制度,跨境遺産接受需結合沖突法規則(conflict of laws)另行分析。
接受遺産是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通過法定程式或遺囑指定,獲得被繼承人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的行為。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其法律含義和操作要點如下:
繼承人的接受
根據,繼承開始後(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若繼承人未在遺産處理前書面聲明放棄繼承,則默認為接受繼承。這種接受是無需主動聲明的消極行為,例如未作任何表示即視為接受(《民法典》第1124條)。
受遺贈人的接受
與繼承人不同,受遺贈人(非法定繼承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内,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明确表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民法典》第1124條第二款,)。例如,通過向遺産管理人或公證機構提交聲明文件。
基本流程
特殊時間限制
受遺贈人需特别注意60日時效,逾期未表示接受将喪失權利()。建議通過書面聲明并保留證據,如郵寄回執或公證記錄。
以上内容綜合了《民法典》第1122-1124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操作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公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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