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肢刑英文解釋翻譯、斷肢刑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utilating punishment
分詞翻譯:
斷的英語翻譯:
break; break off; give up; sever; snap; stop
【醫】 break
肢的英語翻譯:
【醫】 extremitas; extremity; limb; membrum
刑的英語翻譯:
punishment; torture
專業解析
斷肢刑(英文:Amputation 或Dismemberment Punishment)是一種古老的肉刑,指通過人為方式截斷受刑人的肢體(如手、足、手指、腳趾、耳朵、鼻子等)作為法律懲罰的手段。其核心目的在于施加極端的身體痛苦、造成永久性殘疾以示懲戒、羞辱罪犯,并起到強烈的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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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核心特征:
- 強制性肢體損毀:這是該刑罰的本質特征,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據法律或命令執行,區别于意外傷害或戰争傷殘。
- 法定懲罰性:它被明确規定在法律條文中或由統治者授權,作為對特定罪行(如盜竊、叛亂、通奸等)的正式制裁方式。
- 公開性與象征性:執行過程往往公開進行,以達到最大的警示效果。被截斷的肢體部位有時也象征其所犯罪行(如竊賊斷手)。
- 殘酷性與不可逆性:造成永久性身體殘疾和巨大痛苦,體現了古代刑罰的嚴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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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背景與應用:
- 中國古代:斷肢刑在中國有悠久曆史,是早期“五刑”(墨、劓、剕、宮、大辟)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
- 剕刑(刖刑):特指斷足或砍去膝蓋骨,是斷肢刑的一種主要形式。商周時期已廣泛存在,用以懲罰盜竊、逃亡等罪。(來源:《尚書·呂刑》、《周禮·秋官·司刑》)
- 其他形式:曆史上也存在斷手、劓(割鼻)、刵(割耳)等刑罰。漢文帝時期進行刑制改革,大部分肉刑被廢除或改為笞刑、勞役刑,但後世某些時期或特定罪名下仍有類似酷刑的零星記載。
- 其他古代文明:斷肢刑并非中國獨有,古巴比倫《漢谟拉比法典》中就有著名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同态複仇原則,包含斷肢内容。古印度、伊斯蘭法(依據某些對伊斯蘭教法的解釋,如對盜竊罪的固定刑罰“Hadd”)以及中世紀歐洲(如英國亨利八世時期對叛國者處以絞刑、剖腹、分屍)均有類似刑罰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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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視角與廢止:
- 被視為酷刑:現代國際人權法和絕大多數國家的國内法均将斷肢刑視為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嚴格禁止。
- 違反基本人權:它嚴重侵犯了人的生命權、身體完整權、免受酷刑權等基本人權。
- 法律地位:斷肢刑在全球範圍内已被普遍廢除。中國現行法律體系(《刑法》等)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肉刑和酷刑,刑罰種類不包括任何形式的肢體毀損。
斷肢刑是一種以截斷肢體為手段的古老肉刑,具有強烈的懲罰性、威懾性和殘酷性。它曾廣泛存在于包括中國在内的世界各古代法律體系中(如剕刑)。在現代社會,因其極端殘酷且嚴重侵犯基本人權,已被國際法和各國國内法(包括中國法律)明确禁止,屬于曆史範疇的刑罰方式。
網絡擴展解釋
斷肢刑是一種通過切斷人體四肢或其他部位實施懲罰的酷刑,具有強烈的警示與懲戒作用。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適用範圍
斷肢刑主要針對盜竊、僞證、亵渎等罪行。根據《古蘭經》記載,偷竊者初犯砍右手,再犯砍左手;強盜則被砍去右手左足。在中世紀法國,重罪犯會被斷腳,小偷初犯割耳,三次犯罪則處死。
二、曆史背景與地域特征
- 古代文明:該刑罰在奴隸制與封建制社會廣泛存在,古印度對僞證罪實施斷肢,中國周朝《呂刑》記載的"五刑"包含斷足刑。
- 歐洲演變:英國亨利八世時期制定詳細斷肢規則,伊麗莎白一世時期仍有偷羊賊被砍雙手的案例,直至1820年才廢止。
三、行刑方式與附加傷害
- 肉體摧殘:行刑時用繩索固定肢體,砍斷後以烙鐵灼燒止血,甚至用雞身包裹傷口防感染。
- 精神羞辱:多在公共場所執行,使受刑者終生殘疾,喪失勞動能力與社會地位。
四、廢止進程
隨着資産階級革命推進,18-19世紀歐洲各國逐步廢除該刑罰,但部分地區如英國直至19世紀前期仍存在個案。
(注:完整曆史案例可查閱知網與知乎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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