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sic human rights;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基本人權(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指個體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普遍權利,是國際社會共同認可的人類尊嚴基石。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根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基本人權源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及人身安全權。
中國《憲法》第三十三條明确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禁止基于民族、性别、宗教等任何形式的歧視。
例句:
“基本人權包含免受酷刑的權利”(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clude freedom from torture)——引自國務院《國家人權行動計劃》術語庫。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基本人權涵蓋:
權威來源說明:本文定義綜合聯合國官方文件、中國憲法及國務院白皮書,術語解釋符合法律與國際規範。
基本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最基礎、最普遍的權利,其核心在于保障人的尊嚴與自由發展。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詳細解釋:
基本人權(或稱自然權利)的本質是人基于自身屬性天然享有的權利,而非法律或國家賦予。其核心含義是每個人都應受到合乎人性的對待,具有普適性(適用于所有人)和道義性(基于倫理共識)兩大特征。
根據國際共識與法律文件,基本人權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具體範圍尚未完全達成一緻。例如:
人權保障需通過法律(如憲法)實現,但法律僅是其實現手段而非來源。當前挑戰包括權利沖突、文化差異下的标準分歧,以及弱勢群體權利保障不足等問題。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或各國憲法中的人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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