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sic human rights;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基本人权(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指个体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是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人类尊严基石。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方面:
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基本人权源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及人身安全权。
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禁止基于民族、性别、宗教等任何形式的歧视。
例句:
“基本人权包含免受酷刑的权利”(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clude freedom from torture)——引自国务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术语库。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基本人权涵盖:
权威来源说明:本文定义综合联合国官方文件、中国宪法及国务院白皮书,术语解释符合法律与国际规范。
基本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最基础、最普遍的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人的尊严与自由发展。以下是综合多来源信息的详细解释:
基本人权(或称自然权利)的本质是人基于自身属性天然享有的权利,而非法律或国家赋予。其核心含义是每个人都应受到合乎人性的对待,具有普适性(适用于所有人)和道义性(基于伦理共识)两大特征。
根据国际共识与法律文件,基本人权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具体范围尚未完全达成一致。例如:
人权保障需通过法律(如宪法)实现,但法律仅是其实现手段而非来源。当前挑战包括权利冲突、文化差异下的标准分歧,以及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或各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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