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alcator; embezzler
defalcate; embezzle
【經】 embezzlement
person; this
"監守自盜者"是漢語成語,對應英文可譯為"embezzler"或"custodian who steals",特指負責保管或管理公共/集體財物的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盜竊的行為。該詞最早可追溯至東漢班固《漢書·刑法志》記載的"主守而盜直十金,棄市"的古代律法。
在漢英詞典體系中,《新時代漢英大詞典》将其定義為"a guardian stealing from his own charge",強調行為主體與監管職責的關聯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此類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涉案金額較大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從語義學角度分析,該成語包含雙重悖論:監管者(custodian)與盜竊者(thief)的身份對立,體現漢語"守/盜"的反義複合結構。牛津大學漢學研究中心将其納入"Chinese Legal Terminology Database",标注其法律後果比普通盜竊罪更嚴重。
典型案例包括《史記·酷吏列傳》記載的漢代少府盜竊案,以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某銀行金庫管理員挪用公款案。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特别标注此為貶義詞,多用于法律文書和反腐倡廉語境。
“監守自盜者”指利用職務便利竊取自己監管財物的人,需從以下角度綜合理解:
一、核心含義 “監守自盜者”特指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利用職務之便盜竊自己看管的財物或利益。例如倉庫管理員偷竊所管物資、財務人員挪用公款等。該詞源于東漢班固《漢書·刑法志》中“主守自盜”的表述,後演變為成語。
二、法律定性
三、社會警示意義 該成語常用于批評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例如清代《歧路燈》中“監守自盜的匮空”即用于描述官吏渎職現象。近義詞包括“知法犯法”“監主自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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