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falcator; embezzler
defalcate; embezzle
【经】 embezzlement
person; this
"监守自盗者"是汉语成语,对应英文可译为"embezzler"或"custodian who steals",特指负责保管或管理公共/集体财物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盗窃的行为。该词最早可追溯至东汉班固《汉书·刑法志》记载的"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的古代律法。
在汉英词典体系中,《新时代汉英大词典》将其定义为"a guardian stealing from his own charge",强调行为主体与监管职责的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此类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较大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从语义学角度分析,该成语包含双重悖论:监管者(custodian)与盗窃者(thief)的身份对立,体现汉语"守/盗"的反义复合结构。牛津大学汉学研究中心将其纳入"Chinese Legal Terminology Database",标注其法律后果比普通盗窃罪更严重。
典型案例包括《史记·酷吏列传》记载的汉代少府盗窃案,以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某银行金库管理员挪用公款案。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特别标注此为贬义词,多用于法律文书和反腐倡廉语境。
“监守自盗者”指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自己监管财物的人,需从以下角度综合理解:
一、核心含义 “监守自盗者”特指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自己看管的财物或利益。例如仓库管理员偷窃所管物资、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等。该词源于东汉班固《汉书·刑法志》中“主守自盗”的表述,后演变为成语。
二、法律定性
三、社会警示意义 该成语常用于批评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例如清代《歧路灯》中“监守自盗的匮空”即用于描述官吏渎职现象。近义词包括“知法犯法”“监主自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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