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ensorial
supervise
【醫】 censorship
goverment official; officer; organ
監察官(censor)在漢英雙語語境中具有多層含義,需結合曆史、法律及現代政治制度綜合理解:
“監察”源于古代官吏監督職能,《說文解字》釋“監”為“臨下也”,“察”為“複審也”,合指自上而下的監督審查。現代漢語中,“監察官”特指行使監督權的公職人員,尤指中國《監察法》規定的專職反腐機構人員(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英文“censor”源自拉丁語“censor”,原指古羅馬負責普查人口、監督道德的官員。現代英語中可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監察官指各級監察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依法對公職人員履職、廉政、道德情況進行監督,具體職能包括:
示例:國家監察委員會監察官有權對涉嫌貪污的公務員啟動留置程式,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在比較法中,“監察官”常對應Ombudsman制度,特點包括:
差異提示:中國監察官擁有更廣泛的調查處置權,而西方Ombudsman側重糾紛調解。
秦代“禦史大夫”為監察官雛形,唐代“禦史台”形成完整監察體系,明代“都察院”可彈劾六部官員(來源:《中國政治制度史》)。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CPIB)、香港廉政公署(ICAC)的專員職能與中國監察官部分重疊,但後者權限更綜合(來源:透明國際《全球反腐敗報告》)。
結論:監察官的核心含義是依法行使監督權的專職官員,其具體職權因政治制度而異。中國現行制度賦予其反腐敗核心職能,而西方更側重獨立申訴處理機制。理解該詞需結合具體法律語境及曆史背景。
監察官是依法行使監察權的專職人員,其定義、職責及法律依據如下:
監察官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2022年實施)設立的專業化監察隊伍,主要職責是監督公職人員行使權力,保障法律實施。該概念于近年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正式确立,整合了原紀委、監察局等機構的監督職能。
監察官的核心職責包括:
監察官主要包括四類人員:
監察官需以憲法法律為準則,堅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同時需接受嚴格監督以确保公正履職。
需注意“監察官”與司法系統的“檢察官”不同:前者隸屬國家監察體系,負責公職人員監督;後者屬于司法機關,負責刑事公訴及法律監督。
提示:鄉鎮紀委工作人員若屬于監察委員會派駐或授權範圍,則可能被納入監察官序列,具體需結合法定職責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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