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過失的碰撞條款英文解釋翻譯、互有過失的碰撞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分詞翻譯:
互有過失的英語翻譯:
【法】 in pari delicto
碰撞條款的英語翻譯:
【經】 collision clause; running down clause
專業解析
"互有過失的碰撞條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是海事法和海上保險領域的重要術語,主要用于界定船舶碰撞事故中雙方責任分攤及索賠規則。根據《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若幹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第4條,當兩船因共同過失導緻碰撞時,責任按過失程度比例承擔,若無法判定過失比例則平均分擔。
該條款在提單和租船合同中的核心作用體現在三個方面:
- 責任延伸機制:根據中國《海商法》第169條,即使被保險船舶僅承擔部分責任,仍需按交叉責任原則(cross liability principle)承擔對方船舶的貨物損失;
- 保險賠付基準:倫敦保險協會船舶條款(ITCH 1983)第8.2款規定,保險人需按船舶實際過失比例而非單一責任原則進行賠償;
- 貨損追償限制: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判例United States v. Reliable Transfer Co.案确立的規則,貨物所有人不得向非承運船舶全額索賠,需扣除己方船舶過失比例。
在國際航運實踐中,該條款通過《約克-安特衛普共同海損理算規則》第D條實現程式保障,要求共同海損理算需先行确定碰撞責任比例。最新司法實踐顯示(參見《中國海事審判白皮書2024》,超過78%的船舶碰撞案件適用過失比例在30%-70%區間的責任劃分。
網絡擴展解釋
互有過失的碰撞條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是國際航運合同中常見的條款,主要用于調整船舶碰撞事故中貨主與船東之間的責任分擔關系。其核心含義及法律邏輯如下:
一、條款定義與背景
該條款通常載于提單或租船合同中,規定當兩船因互有過失發生碰撞時,載貨船舶所有人有權向本船貨主追償其因碰撞而賠付給對方船舶的部分損失。其設立背景源于國際公約與美國法律的沖突:
- 國際公約原則:根據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若幹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互有過失的船舶按過失比例分别承擔責任。此時,本船貨物損失通常由承運人依據“航海過失免責條款”免除責任。
- 美國特殊規則:美國未加入該公約,其判例法規定互有過失碰撞雙方需對貨損承擔連帶責任。貨主可向對方船舶索賠全額損失,導緻載貨船東需間接承擔本應免責的本船貨損。
二、條款核心作用
- 責任轉移:通過合同約定,将本應由承運人承擔的部分責任轉移至貨主。例如,若兩船各負50%責任,本船貨主需賠償對方船舶貨損的50%(即本船船東已賠付部分)。
- 對沖機制:他船向本船索賠時,本船可要求貨主的賠償金額直接沖抵索賠額,減少自身實際損失。
三、實務影響與限制
- 適用範圍:條款在租船合同中通常被認可,但在提單中可能因違反公共政策(如美國)被判定無效。
- 賠償限制:貨主僅需賠償他船已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給其貨主的金額,不涵蓋間接損失(如營業損失)。
四、中國法律處理原則
根據《海商法》第169條,中國采用過失比例原則,各船按責任比例賠償,比例不明時平均分擔。這與國際公約一緻,但若涉及美國航線仍需通過該條款規避風險。
互有過失的碰撞條款本質是船東為規避美國法律特殊規則而設計的責任分配機制,旨在平衡國際公約與地方法律沖突下的利益關系,實務中需結合具體合同準據法判斷效力。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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