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有过失的碰撞条款英文解释翻译、互有过失的碰撞条款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分词翻译:
互有过失的英语翻译:
【法】 in pari delicto
碰撞条款的英语翻译:
【经】 collision clause; running down clause
专业解析
"互有过失的碰撞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是海事法和海上保险领域的重要术语,主要用于界定船舶碰撞事故中双方责任分摊及索赔规则。根据《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4条,当两船因共同过失导致碰撞时,责任按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若无法判定过失比例则平均分担。
该条款在提单和租船合同中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 责任延伸机制: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69条,即使被保险船舶仅承担部分责任,仍需按交叉责任原则(cross liability principle)承担对方船舶的货物损失;
- 保险赔付基准:伦敦保险协会船舶条款(ITCH 1983)第8.2款规定,保险人需按船舶实际过失比例而非单一责任原则进行赔偿;
- 货损追偿限制: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判例United States v. Reliable Transfer Co.案确立的规则,货物所有人不得向非承运船舶全额索赔,需扣除己方船舶过失比例。
在国际航运实践中,该条款通过《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第D条实现程序保障,要求共同海损理算需先行确定碰撞责任比例。最新司法实践显示(参见《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2024》,超过78%的船舶碰撞案件适用过失比例在30%-70%区间的责任划分。
网络扩展解释
互有过失的碰撞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是国际航运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主要用于调整船舶碰撞事故中货主与船东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其核心含义及法律逻辑如下:
一、条款定义与背景
该条款通常载于提单或租船合同中,规定当两船因互有过失发生碰撞时,载货船舶所有人有权向本船货主追偿其因碰撞而赔付给对方船舶的部分损失。其设立背景源于国际公约与美国法律的冲突:
- 国际公约原则:根据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互有过失的船舶按过失比例分别承担责任。此时,本船货物损失通常由承运人依据“航海过失免责条款”免除责任。
- 美国特殊规则:美国未加入该公约,其判例法规定互有过失碰撞双方需对货损承担连带责任。货主可向对方船舶索赔全额损失,导致载货船东需间接承担本应免责的本船货损。
二、条款核心作用
- 责任转移:通过合同约定,将本应由承运人承担的部分责任转移至货主。例如,若两船各负50%责任,本船货主需赔偿对方船舶货损的50%(即本船船东已赔付部分)。
- 对冲机制:他船向本船索赔时,本船可要求货主的赔偿金额直接冲抵索赔额,减少自身实际损失。
三、实务影响与限制
- 适用范围:条款在租船合同中通常被认可,但在提单中可能因违反公共政策(如美国)被判定无效。
- 赔偿限制:货主仅需赔偿他船已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给其货主的金额,不涵盖间接损失(如营业损失)。
四、中国法律处理原则
根据《海商法》第169条,中国采用过失比例原则,各船按责任比例赔偿,比例不明时平均分担。这与国际公约一致,但若涉及美国航线仍需通过该条款规避风险。
互有过失的碰撞条款本质是船东为规避美国法律特殊规则而设计的责任分配机制,旨在平衡国际公约与地方法律冲突下的利益关系,实务中需结合具体合同准据法判断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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