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ion in chief
the root of a plant; this
【機】 aetioporphyrin
appeal to; inform; tell
【法】 versus
本訴(běn sù)是民事訴訟中的核心法律術語,指原告在訴訟程式中最初向法院提出的、要求裁判的實體權利請求。其英文對應表述為"principal action" 或"original claim",強調該訴訟請求的基礎性和主導地位。以下從法律内涵與英譯角度進行詳細解析:
主體特定性
本訴必須由原告主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旨在通過司法程式解決民事糾紛。其内容需明确具體的訴訟标的(如合同履行、侵權賠償等)和訴訟請求(如支付貨款、停止侵害等)。
程式初始性
區别于反訴(counterclaim),本訴是引發訴訟程式的原始請求。例如在買賣合同糾紛中,買方訴請賣方交貨屬于本訴;若賣方同時主張買方支付尾款,則構成反訴 。
效力獨立性
本訴的成立不受其他訴訟請求影響。即使被告提出反訴,法院仍需對本訴進行獨立審理并作出裁判(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
強調本訴在合并訴訟中的主導地位,常見于英美法系文獻。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Principal action refers to the main suit, as distinguished from a collateral or ancillary proceeding."
突出訴訟請求的初始性,多用于描述起訴狀中的核心訴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RCP) Rule 13(a) 規定反訴需與本訴(original claim)源于同一交易或事件 。
案例場景:
甲公司起訴乙公司違反技術許可合同(本訴),索賠違約金100萬元;乙公司反訴甲公司未支付專利使用費50萬元。此時:
- 本訴:甲公司主張的違約賠償請求(principal action)
- 反訴:乙公司提出的專利費支付請求(counterclaim)
二者雖合并審理,但裁判結果相互獨立 。
權威參考文獻
本訴是法律術語,指在訴訟程式中,原告最初向被告提起的訴訟。當被告針對原告提出反訴時,原告訴訟即被稱為“本訴”,與反訴形成對應關系。以下是具體解釋:
基本定義
本訴是原告基于特定法律關系或事實,向法院提出的獨立訴訟請求。例如,甲起訴乙要求支付貨款,此即本訴。
與反訴的關系
法律程式特點
與原訴的區别
原訴通常指原告追加的新訴訟請求,而本訴特指被告提出反訴後,原告最初訴訟的稱謂。
總結來看,本訴是訴訟程式的起點,當被告反訴時,原告訴訟地位不變,但需與反訴共同處理以實現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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