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micable action; amicable lawsuit
合意訴訟(Consensual Litigation)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則,通過協商達成一緻意見,并經法院審查确認後産生法律效力的糾紛解決方式。其核心在于當事人對訴訟程式或實體權利的自主處分,強調雙方合意優先于對抗性裁判。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分維度解析:
合意(Consensual)
指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元照英美法詞典》将"consensual"定義為"基于各方同意")。在訴訟中體現為對争議解決方式、權利義務分配的協商一緻,如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等。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
訴訟(Litigation)
特指通過司法程式解決糾紛,合意訴訟區别于傳統對抗式訴訟,其本質是"當事人主導+司法确認"(《中國法律詞典》)。法院角色從裁判者轉為合意結果的審查者與執行保障者。
來源:《中國法律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
訴訟調解(Mediation)
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民事訴訟法》第101條)。例如離婚財産分割、商事合同違約金的協商減免。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3條,www.court.gov.cn。
執行和解(Settlement in Enforcement)
執行階段當事人就履行方式、期限達成協議(《民事訴訟法》第237條),可中止執行程式。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
來源:中國法院網《論處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www.chinacourt.org。
概念 | 合意訴訟 | 普通訴訟 |
---|---|---|
程式主導 | 當事人協商主導 | 法院裁判主導 |
結果來源 | 雙方合意+司法确認 | 法院判決/裁定 |
法律文書 | 調解書/和解協議 | 判決書 |
典型條款 | 《民事訴訟法》第50條(和解) |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判決) |
來源:對比分析依據《民事訴訟法》條文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英美法系中的"Consent Decree"(合意判決)與之類似,指當事人協議經法院批準後具有終局效力(《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2019.
合意訴訟是中國司法體系中意思自治與司法權協同的産物,其權威性源于《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的明文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本質是通過協商高效化解矛盾的特殊訴訟形态。
合意訴訟是民事訴訟中基于當事人雙方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制度,其核心在于尊重當事人自主選擇權。具體可從以下四方面理解:
基本定義
合意訴訟指糾紛雙方通過平等協商,就糾紛解決方式、程式適用或實體權利義務達成一緻意見,進而終結訴訟的行為。這種制度突破了傳統對抗式訴訟模式,強調當事人對訴訟程式和實體結果的雙重主導權,如台灣地區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法官審判()。
主要類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合意訴訟包括:
注:台灣地區《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作為特殊制度,與大陸司法實踐存在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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