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契約英文解釋翻譯、合意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tractus consensu
分詞翻譯:
合意的英語翻譯:
acceptability; after sb.'s fancy; suit
【計】 consensus
契約的英語翻譯: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專業解析
合意契約 (Héyì Qìyuē) 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在民法及合同法領域,“合意契約”是一個核心概念,指雙方當事人基于自由意志和意思表示一緻而達成的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其核心在于“合意”,即雙方對契約的主要條款達成共識。
1.定義與核心特征 (Definition and Core Characteristics)
- 漢義 (Chinese Meaning): “合意”指雙方意思表示一緻、達成共識;“契約”即合同、協議。合意契約強調合同的成立以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願為基礎。
- 英譯 (English Translation):Consensual Contract 或Contract Based on Mutual Consent。其核心特征是合同的成立僅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要約與承諾),通常無需其他形式要件(如交付标的物)。這與“要物契約”(Real Contract,需交付标的物才成立)形成對比。
- 特征 (Characteristics):
- 意思自治 (Autonomy of Will): 當事人有權自由決定是否締約、與誰締約以及契約内容(在合法範圍内)。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确立的自願原則。
- 意思表示一緻 (Meeting of Minds / Consensus ad idem): 要約人(Offeror)發出要約,受要約人(Offeree)作出内容完全一緻的承諾(Acceptance),雙方就契約的必備條款達成合意。來源:法學基礎理論,如《合同法原理》。
- 諾成性 (Consensual Nature): 契約自承諾生效時成立(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不以交付實物為成立要件。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
2.法律要件 (Legal Requirements for Formation)
合意契約的有效成立通常需滿足以下基本要件:
- 當事人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Capacity): 雙方需有訂立合同的法律能力。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至二十二條(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特别法人)。
- 意思表示真實且自由 (Genuine and Free Will): 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導緻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不自由的情形。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
- 内容合法且不違背公序良俗 (Legality and Public Order): 契約标的和内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 形式要求 (Form Requirements):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如書面、公證)的,應當采用該形式。但形式要求通常影響的是合同生效或證據效力,而非否定合意本身(法律有特别規定的除外)。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四百九十條。
3.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Distinction from Related Concepts)
- 與“單方行為” (Unilateral Act): 合意契約是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需至少兩方當事人參與并達成合意。單方行為(如遺囑、懸賞廣告)僅需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 與“要物契約” (Real Contract): 如前所述,合意契約是諾成合同,成立僅需合意;要物合同(如民間借貸合同、保管合同)除合意外,還需交付标的物(如借款、保管物)才能成立。來源:傳統民法理論分類,現代合同法中要物合同範圍已大大縮小。
- 與“要式契約” (Formal Contract): 合意契約可以是不要式合同(口頭即可),也可以是要式合同(需書面等形式)。要式合同強調的是形式要求,而合意是其内在基礎。合意契約本身并不排斥形式要求。
4.法律效力 (Legal Effect)
依法成立的合意契約,自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非依法定或約定事由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
5.實踐應用 (Practical Application)
絕大多數常見的民事合同都屬于合意契約,例如:
- 買賣合同 (Sales Contract)
- 租賃合同 (Lease Contract)
- 服務合同 (Service Contract)
- 委托合同 (Mandate Contract)
- 承攬合同 (Work Contract)
- 技術合同 (Technology Contract)
- 合夥協議 (Partnership Agreement)
總結 (Summary):
“合意契約”在法律語境下,核心在于當事人基于自由意志達成意思表示一緻。其漢英對應為Consensual Contract,強調合同的諾成性(僅需合意即可成立)。它是現代合同法的基礎,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契約類型。其成立與效力受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性、内容合法性以及法定或約定形式要求的約束。
網絡擴展解釋
“合意契約”是法律領域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在于雙方或多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達成的協議。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合意契約指雙方或多方通過意思表示一緻(合意)形成的法律協議,其本質是權利義務的約定。它強調參與主體在自願、平等基礎上達成共識,并以法律效力約束各方行為。
2.法律特征
- 合意性:必須基于雙方真實、自由的意思表示一緻,體現私法自治原則(如婚姻契約、買賣契約)。
- 法律約束力:合意内容需符合法律規定,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法的條款無效。
- 形式多樣性:可以是書面合同(如商業協議)、口頭約定(如小額交易),甚至無言的默示行為(如習慣性合作)。
3.應用領域
- 私法領域:如債權契約(借貸)、物權契約(房産登記)、身份契約(結婚)。
- 公法領域:例如行政契約(政府與企業的特許經營協議)。
- 社會關系:西方家庭法中的個人本位原則也以合意契約為基礎,強調家庭成員自主權。
4.形式與實質要求
- 早期契約僅需口頭合意,但現代法律多要求書面化以明确條款、減少争議。
- 合意的真實性是關鍵,需排除欺詐、脅迫等情形。
合意契約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載體,貫穿民事、商事乃至行政領域。其本質是“意思自治”的體現,但需通過合法形式固定化、制度化以保障履行。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契約類型或法律案例,可參考(學術理論)或(法律分類)的擴展内容。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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