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ast tender day
inform; give notice; notify; send word; circularize; message; notice
a circular letter
【計】 notify
【經】 advice; advise; communicate; notification; notify
deliver the goods; delivery
【經】 deliver goods; delivery
finally; last; at length; eventually; in conclusion; in the end
【醫】 ultimum
daily; day; run; sun; time
【醫】 day; helio-
在漢英商業合同語境中,"通知交貨最後日"指買賣雙方約定的、賣方需正式告知買方最終貨物交付截止日期的條款性表述。該條款的英文對應表述為"Notice of Final Delivery Date",常見于國際貿易合同中的貨物交付條款。
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第B7條,該日期需滿足三個要素:
中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條規定,若未按約定通知交貨期限,買方有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主張違約責任。實際操作中,該日期通常關聯信用證有效期、港口滞期費計算等關鍵商業節點。
在英漢法律詞典中,該術語存在細微語境差異:
“通知交貨最後日”這一表述可能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物流領域的兩個不同概念,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一、金融衍生品領域
最後交易日
指期貨/期權合約在到期月份中允許交易的最後一個工作日。此日後未平倉合約必須進行實物或現金交割。例如股指期貨合約到期時,所有持倉會按當日結算價自動平倉。
首次通知日
部分商品期貨(如CBOT大豆、玉米)設有該日期,是賣方首次可提出交割申請的日期。買方若不願接收實物,需在此日前平倉。
二、物流領域
指物流公司向收貨人發送的貨物具體交付截止日期通知,通常包含集裝箱卸載時間等操作細節,需通過書面形式确認以避免糾紛。
注意事項
金融交易中需特别注意:最後交易日與首次通知日可能相隔數日(如原油期貨兩者間隔3天),投資者需提前了解合約規則,避免因未及時處理持倉導緻強制交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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