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規(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是中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用于規範行政管理活動,調整國家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法律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這一條款明确了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為國務院,且内容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行政法規的制定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通常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五個階段。其内容涵蓋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領域的具體行政管理措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案件時可将行政法規作為裁判依據,但需優先適用憲法和法律。若行政法規與憲法或法律沖突,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行政法規的備案和解釋工作,相關文本可通過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www.gov.cn)或《國務院公報》查詢。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英文譯本由國務院法制辦協同外交部翻譯發布。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核心定義與性質
二、形式與分類
行政法規通常以“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形式命名。其中:
三、主要作用
四、制定程式
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需經過立項、起草、審查、決定與公布等環節,并體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如需了解具體行政法規案例或效力争議解決機制,可參考《立法法》及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權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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