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ct of law
法律行為(juristic act)作為法學核心概念,在不同法系中具有體系化差異的規範内涵。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權威解釋,該術語特指"以産生、變更或消滅法律關系為目的的意思表示行為",這區别于普通法系中側重事實效果的"legal act"概念。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将其定義為"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該定義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查詢(www.npc.gov.cn)。
從構成要件分析,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提出的"意思表示核心理論"至今仍具指導價值,包含三個遞進層次:①行為主體的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要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②明确的效果意思(declaration of intention),需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有效性要件;③合法的形式要求(form requirement),如不動産登記等要式行為須遵循《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範。
在法律效力維度,有效的法律行為産生拘束力(binding force)、形成力(constitutive effect)和執行力(enforceability)三重效果,此觀點得到北京大學法學院朱慶育教授的專著《民法總論》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特别規定國際貿易中的法律行為形式自由原則,展現該概念在國際商法領域的特殊適用規則。
術語對照方面,普通法系常用"legal transaction"強調其制度功能,而大陸法系術語"Rechtsgeschäft"更突出意思表示的核心地位。這種差異源于《德國民法典》立法者對羅馬法"negozio giuridico"概念的體系化重構,相關比較法研究可參閱《中外法學》2023年第2期專題論文。
法律行為是指個人或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能夠引起法律效力的産生、變更或消滅。以下是綜合權威來源的詳細解析:
法律行為源于德國民法典,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即行為人通過語言、文字等方式表達意願并期望引發特定法律後果(如籤訂合同)。其本質在于通過自主意志影響法律關系,而非單純依賴外部事件。
提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的區别在于是否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更多分類及案例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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