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er; feason
all right; business firm; profession; capable; carry out; prevail; conduct; go
travel; range; row; soon
【計】 row
【醫】 dromo-
【經】 line
bahave; conduct oneself
在法律語境中,"行為人"(xíngwéi rén)指實施具有法律意義行為的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或法律責任的承擔者。其核心含義及權威解釋如下:
主體性與責任載體
"行為人"指主動實施某種行為并可能因此産生法律後果(權利、義務或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其核心在于行為與法律評價的關聯性,區别于一般意義上的"行動者"。
權威來源:參見《元照英美法詞典》對"actor"(行為人)的定義,強調其作為"實施行為并承擔法律效果的主體"。
漢英對照釋義
民事行為人
在合同法、侵權法中,"行為人"指作出要約、承諾或實施侵權行為的當事人(如違約方、侵權人)。其行為需具備意思表示能力,否則可能導緻法律行為無效。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3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主體的界定。
刑事行為人
刑法中強調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如《刑法》第14-15條),其犯罪行為直接關聯刑事責任。術語多譯為"perpetrator" 或"offender"。
權威依據:參見《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perpetrator"的釋義。
"當事人"泛指訴訟或法律關系的雙方(如原告/被告),而"行為人"聚焦于行為實施者的角色,可能不直接參與訴訟(如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作為責任主體)。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時,其身份兼具"行為人"屬性,但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民法典》第162條)。
明确将"行為人"定義為"從事某項行為并因此承擔法律責任的人"(a person whose acts are legally significant),強調行為與法律責任的因果關系。
中文"行為人"在《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英譯本中統一譯為"perpetrator",體現其刑事語境下的權威對應。
結論:"行為人"的本質是法律行為的實施者與責任主體,其漢英對譯需根據具體法律領域選擇actor,doer,perpetrator 等術語。理解該概念需結合行為的主觀意圖、客觀效果及法律評價體系,而非僅作字面解釋。
“行為人”是法律術語,指實施特定法律行為的主體,其定義和應用範圍在不同法律領域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行為人指實施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個體或組織。例如,在買賣行為中,買方和賣方均為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打人者是行為人。
在法律關系(如合同)中,行為人與相對人相互對立。例如,買方(行為人)與賣方(相對人)共同構成合同關系。若雙方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行為(如陰陽合同),法律将認定無效。
行為人的責任基礎包括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例如,刑事責任不僅針對犯罪行為本身,也包含對行為人危險性的否定評價。
行為人是法律行為的具體實施者,需結合具體法律關系和主體資格來界定。如需進一步了解民事、刑事等細分領域的規則,可參考《民法典》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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