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heory of jurisdiction
administer; domination; police; rule
say; speak; talk; tell; explain; persuade; theory
管轄說(jurisdictional doctrine)是國際私法領域的重要理論,指通過确定法院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來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的學說。該理論的核心主張是,一國法院在受理涉外案件時,應優先依據本國法律判斷自身是否具有管轄權,而無需預先解決法律選擇問題。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和《布萊克法律詞典》的定義,管轄說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該學說在跨境合同糾紛和知識産權侵權案件中應用廣泛。例如,在2023年歐盟法院審理的"跨境數據隱私案"(C-645/22)中,法官援引《布魯塞爾條例》第7(2)條,通過管轄說确立管轄權的優先地位,該判例被收錄于《國際私法案例年鑒》。
學界對管轄說的争議主要集中在與"法律選擇說"的理論博弈。牛津大學沖突法研究中心2024年發布的《現代管轄權理論比較研究》指出,兩大學說在78%的英美法系國家呈現融合趨勢,而在大陸法系國家仍保持明顯分野。
管轄是法律術語,主要指法院之間受理案件的權限劃分,具體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及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目的是明确案件應由哪一法院審理。例如,當發生合同糾紛時,需根據管轄規則判斷應向基層法院還是中院起訴。
級别管轄
确定案件由哪一級法院管轄(如基層法院、中級法院)。例如,普通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重大涉外案件可能由中院管轄。
地域管轄
确定同級法院中具體由哪個地域的法院管轄。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例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
特定案件必須由特定法院管轄,不可協議變更。例如不動産糾紛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協議管轄
當事人可書面約定與争議有實際聯繫的法院管轄(不得違反級别或專屬管轄)。
通過以上規則,管轄制度确保了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和案件審理的公平性。具體適用需結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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