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ighterage
give back; return; also; even; still; too; yet
"駁還"作為法律術語和公文用語,其核心含義指官方機構對提交文件進行審查後作出的否定性決定并退回原件的行政行為。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對類似法律程式的解釋,該行為包含雙重法律效力:既作出否定性裁決,又産生程式回轉效力。
在中國行政法語境下,"駁還"特指行政機關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作出的程式性處置,主要包含三個要件:(1) 申請存在形式瑕疵;(2) 未進入實質審查階段;(3) 要求補正後重新提交。這一概念與"駁回"存在本質區别,後者往往指經過實質審查後的否定決定(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行政法學原理》)。
英語對應譯法根據使用場景有所不同:
該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收錄的(2022)行終字第345號判決書,其中明确界定了駁還決定的適用範圍和法律效果。國務院法制辦《行政許可文書範本》第八章也對此類文書的制作标準作出了具體規範。
“駁還”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駁回”,多用于官方或正式場合,指對請求、文件等的拒絕或退回。以下為綜合解釋:
基本含義
使用場景
常見于法律、行政或正式文書中。例如:
近義詞與反義詞
若需更詳細的曆史用例或法律條文關聯,可參考《民國通俗演義》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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