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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議決英文解釋翻譯、可議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solvability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議的英語翻譯:

discuss; opinion; talk over; view

決的英語翻譯:

burst; decide; definitely; determine; execute a person

專業解析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術語角度,"可議決的"指可由特定機構或會議通過正式讨論、表決程式作出決定的事項或議題。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素:

  1. 決策主體明确性

    指該事項的最終決定權歸屬于特定組織或群體(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立法機構、委員會等),而非個人或非正式團體。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屬于股東大會的"可議決事項"(matters subject to resolution)。

  2. 程式正式性要求

    強調需遵循既定規則進行提案、辯論、表決等法定或章程規定的程式。如《羅伯特議事規則》中,"可議決動議"(debatable motion)需經過正式辯論和投票流程才能形成有效決議。

  3. 結果約束力

    經合法程式議決後形成的結論(決議、決定)具有法律或組織内部的強制效力。例如聯合國安理會"可議決事項"通過的決議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binding force)。

術語辨析與權威參考:

決策權歸屬對比示例:

事項類型 典型決策主體 權威依據
公司章程修改 股東大會 《公司法》第43條
國際條約批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 《憲法》第67條
企業内部制度制定 董事會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20條
議事規則修訂 委員會全體成員 《學術委員會規程》(教育部令第35號)第16條

結論:

"可議決的"本質是對事項決策屬性與程式合規性的雙重界定,強調其必須通過法定集體決策機制産生效力。該術語廣泛應用于法律、公司治理及國際組織章程中,是理解組織決策規則的關鍵概念。


參考來源: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庫(www.npc.gov.cn
  2. 《羅伯特議事規則》(第11版)Henry M. Robert III, 2011
  3. 《聯合國憲章》第27條(www.un.org
  4. 《元照英美法詞典》薛波主編,法律出版社
  5. 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準則》(www.csrc.gov.cn
  6. 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www.moe.gov.cn

網絡擴展解釋

“可議決”是由“可”和“議決”組成的短語,需分别理解其含義:

  1. 議決
    指通過讨論後作出正式決定,常見于會議、組織或集體決策場景。例如:

    • 曆史用例:漢代《漢書》記載,霍光與公卿“議決”廢黜昌邑王()。
    • 現代案例:四川總督錫良曾召集官紳“議決”設立川漢鐵路公司()。

  2. 表示可能性或條件允許,即某事項具備被讨論并形成決議的資格。例如:“可議決事項”指符合程式、可納入會議表決的議題。

綜合解釋
“可議決”指某議題或提案符合條件,能夠通過正式讨論程式作出決定。這種表達常見于法律、行政或組織章程中,強調決策的規範性和合法性。例如,公司章程可能規定“股東提案需經董事會審核為可議決事項後,方可提交大會表決”。

若需具體語境分析,建議補充例句或使用場景。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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