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mbezzlement of public funds
"侵舌公款"應為"侵吞公款"的表述,該詞屬于法律術語,指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以下是基于漢英詞典視角的權威解釋:
侵吞公款(qīn tūn gōng kuǎn)
法律定義:國家工作人員或受托管理人,将代為保管的公共財物據為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Embezzlement of Public Funds
法律場景:
"The unlawful appropriation of public money by one to whom it was entrusted."
(來源: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明确将"侵吞公款"列為貪污罪行為,最高可處死刑。
(立法機關官網:http://www.npc.gov.cn/)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侵吞"為"非法占有他人或公共財物"(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108頁)。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CAC)
第17條将"Embezzlement"列為腐敗犯罪,要求締約國立法懲處(聯合國官網:https://www.unodc.org/)。
注:本文依據《刑法》、權威詞典及國際公約釋義,确保法律術語的準确性。實際案件中需結合具體司法認定。
關于“侵占公款”的解釋如下:
我國法律中并無“侵占公款罪”這一罪名,正确對應的罪名是職務侵占罪。該罪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将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71條:
(注:“侵舌公款”可能是筆誤,以上内容基于“侵占公款”的法律含義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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