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取物件權英文解釋翻譯、可取物件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jus ad rem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取的英語翻譯:
adopt; aim at; assume; choose; fetch; get; take
【計】 fetch
【醫】 recipe; superscription
物件的英語翻譯:
thing
【建】 article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可取物件權”是一個相對專業的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和對應的英文表達如下:
一、 術語定義與核心含義
“可取物件權”指權利人基于特定法律關系(如合同、法律規定)有權請求義務人交付特定動産(即可移動的財産、物件)的權利。它是一種債權性權利,而非直接支配物的物權。權利人擁有的是要求對方交付該物件的法律上的“力”,而非直接占有或處分該物本身的權利。該權利的實現依賴于義務人的履行行為(交付)。
二、 關鍵法律特征
- 請求權性質:核心是“請求”交付,而非“支配”物件。權利人不能直接對物行使權利,必須通過請求義務人履行來實現。
- 标的特定性:權利指向的物件通常是特定物(Specific Thing),即具有獨特特征、不可替代的動産。例如,合同中約定的某幅特定油畫、某輛特定編號的汽車。
- 債權來源:該權利主要産生于債的關系,尤其是合同之債(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到期返還等)。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另一方當事人交付合同約定的特定動産。
- 物權變動的前置條件:在動産物權變動規則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4條),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通常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可取物件權”正是權利人據以要求義務人完成該“交付”行為的權利基礎。取得該權利本身并不直接導緻物權變動,交付行為才是關鍵。
三、 英文對應詞
“可取物件權”最直接對應的英文法律術語是:
- Jus ad rem:這是一個拉丁文短語,直譯為“right to a thing”。在民法法系(Civil Law)背景下,它特指一種針對特定財産(尤指動産)的、需要通過請求他人履行(如交付)才能實現的權利。它區别于Jus in re(物權,right in a thing),後者是對物的直接支配權。
- Right to demand delivery (of a specific movable thing):這是對其含義的英文描述性翻譯,清晰表達了“要求交付(特定動産)”的權利本質。在解釋性語境中常用。
- Claim for delivery (of a specific corporeal thing):同樣屬于描述性翻譯,強調這是一種“主張交付”的請求權。
四、 實際應用場景舉例
- 買賣合同中買方的權利:買方支付價款後,即享有要求賣方交付合同約定的特定動産的“可取物件權”(例如,購買一幅特定古董畫)。
- 租賃合同到期時出租人的權利:租賃期滿,出租人享有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的特定動産的“可取物件權”(例如,返還租用的特定設備)。
- 動産質押權人的權利(特定情形下):在實現質權時,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或債務人交付質押的動産以供變賣受償(這也是一種基于擔保物權産生的請求交付權)。
“可取物件權”是一個重要的民法概念,特指權利人基于債的關系(主要是合同)享有的、請求義務人交付特定動産的權利。其英文核心對應詞為Jus ad rem,本質是一種債權性請求權,是動産物權通過交付發生變動的重要權利基礎。它強調對特定物的“請求交付”,而非對物的“直接支配”。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及官方釋義:理解動産物權變動(第224條)和債權請求權的基礎。可參考中國人大網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權威釋義書籍。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最高人民法院)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Jus ad rem 和Jus in re 有清晰界定和區分。 (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
- 《英漢法律詞典》:提供專業法律術語的漢英對照。 (來源:法律出版社)
- Black's Law Dictionary:權威英文法律詞典,定義Jus ad rem。 (來源:Thomson Reuters)
- 民法學術著作:如王利明《物權法研究》、梁慧星《中國物權法研究》等,在論述物權變動、債權與物權區分時會涉及此類請求權。 (來源:相關法學專著,法律出版社等)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您的提問,“可取物件權”可能是一個筆誤或表述不準确的法律術語。結合相關法律定義,以下是對可能涉及概念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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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基本定義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包括不動産和動産)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權利,包含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類()。例如房屋所有權人可自主決定房屋的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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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混淆的概念
- 取回權:常見于擔保物權中,如質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依法拍賣質押物優先受償(《民法典》第436條)。
- 留置權: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時,在債務未清償前可留置該財産(《民法典》第4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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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說明
法律術語中并無“可取物件權”的法定分類,建議您核實具體場景:
- 若涉及物品返還,可能指向所有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民法典》第235條);
- 若涉及債務擔保,可能涉及上述擔保物權。
建議提供更多背景信息或核對術語準确性,以便獲得更精準的法律解釋。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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