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air competitive bidding
fair; general; impartial; public; public affairs
【機】 male
allow; permit; fair; just
struggle; compete; contend; rivalry; setoff; vie; competition; emulation
【計】 race
【經】 competition; competitiveness; contest; rivalry
chance; opportunity; hap; occasion; odds; scope
【法】 hazard; occasion; probability
"公允的競争機會"是法律與商業領域的重要概念,指市場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時享有的無歧視、透明且平等的競争權利。其核心内涵包括以下三方面:
法律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章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優勢排除、限制競争,明确要求建立統一開放、競争有序的市場體系(來源:全國人大立法數據庫)。該法條将"公平競争審查"确立為市場準入的前置程式,要求政府部門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時進行合規性審查。
政策支撐
國務院《公平競争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列為基本審查标準,特别強調不得設置不合理或歧視性的市場準入退出條件(來源:中國政府網政策文件庫)。該制度涵蓋政府采購、資質标準、産業補貼等18類審查事項,構建起防止行政壟斷的制度屏障。
實踐要素
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評估體系顯示,公平競争環境需滿足三個要件:
該概念對應的英文術語為"Equitable Competition Opportunities",在國際貿易協定中通常表述為"non-discriminatory market access"。聯合國貿發會議《競争法範本》第15條明确規定,締約方應确保外國投資者獲得不低于本國投資者的競争條件(來源:UNCTAD法律文本庫)。
“公允的競争機會”指在競争過程中,所有參與者享有公平、公正且不偏袒任何一方的條件和機會。以下從定義、核心要素、應用場景三方面詳細解釋:
公允的競争機會是維護社會信任和效率的基礎。若缺乏公允,可能導緻資源分配失衡、參與者積極性下降等問題。如魯迅提到的“折中、公允”原則,旨在避免極端化競争()。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領域(如會計中的“公允價值”),可參考專業釋義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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