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取物件权英文解释翻译、可取物件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jus ad rem
分词翻译:
可的英语翻译: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取的英语翻译:
adopt; aim at; assume; choose; fetch; get; take
【计】 fetch
【医】 recipe; superscription
物件的英语翻译:
thing
【建】 article
权的英语翻译: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专业解析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中,“可取物件权”是一个相对专业的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和对应的英文表达如下:
一、 术语定义与核心含义
“可取物件权”指权利人基于特定法律关系(如合同、法律规定)有权请求义务人交付特定动产(即可移动的财产、物件)的权利。它是一种债权性权利,而非直接支配物的物权。权利人拥有的是要求对方交付该物件的法律上的“力”,而非直接占有或处分该物本身的权利。该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的履行行为(交付)。
二、 关键法律特征
- 请求权性质:核心是“请求”交付,而非“支配”物件。权利人不能直接对物行使权利,必须通过请求义务人履行来实现。
- 标的特定性:权利指向的物件通常是特定物(Specific Thing),即具有独特特征、不可替代的动产。例如,合同中约定的某幅特定油画、某辆特定编号的汽车。
- 债权来源:该权利主要产生于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之债(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到期返还等)。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交付合同约定的特定动产。
- 物权变动的前置条件:在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通常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可取物件权”正是权利人据以要求义务人完成该“交付”行为的权利基础。取得该权利本身并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交付行为才是关键。
三、 英文对应词
“可取物件权”最直接对应的英文法律术语是:
- Jus ad rem:这是一个拉丁文短语,直译为“right to a thing”。在民法法系(Civil Law)背景下,它特指一种针对特定财产(尤指动产)的、需要通过请求他人履行(如交付)才能实现的权利。它区别于Jus in re(物权,right in a thing),后者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 Right to demand delivery (of a specific movable thing):这是对其含义的英文描述性翻译,清晰表达了“要求交付(特定动产)”的权利本质。在解释性语境中常用。
- Claim for delivery (of a specific corporeal thing):同样属于描述性翻译,强调这是一种“主张交付”的请求权。
四、 实际应用场景举例
-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买方支付价款后,即享有要求卖方交付合同约定的特定动产的“可取物件权”(例如,购买一幅特定古董画)。
- 租赁合同到期时出租人的权利:租赁期满,出租人享有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的特定动产的“可取物件权”(例如,返还租用的特定设备)。
- 动产质押权人的权利(特定情形下):在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或债务人交付质押的动产以供变卖受偿(这也是一种基于担保物权产生的请求交付权)。
“可取物件权”是一个重要的民法概念,特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主要是合同)享有的、请求义务人交付特定动产的权利。其英文核心对应词为Jus ad rem,本质是一种债权性请求权,是动产物权通过交付发生变动的重要权利基础。它强调对特定物的“请求交付”,而非对物的“直接支配”。
权威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及官方释义:理解动产物权变动(第224条)和债权请求权的基础。可参考中国人大网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权威释义书籍。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人民法院)
-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Jus ad rem 和Jus in re 有清晰界定和区分。 (来源:北京大学出版社)
- 《英汉法律词典》:提供专业法律术语的汉英对照。 (来源:法律出版社)
- Black's Law Dictionary:权威英文法律词典,定义Jus ad rem。 (来源:Thomson Reuters)
- 民法学术著作:如王利明《物权法研究》、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等,在论述物权变动、债权与物权区分时会涉及此类请求权。 (来源:相关法学专著,法律出版社等)
网络扩展解释
根据您的提问,“可取物件权”可能是一个笔误或表述不准确的法律术语。结合相关法律定义,以下是对可能涉及概念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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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基本定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类()。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可自主决定房屋的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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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混淆的概念
- 取回权:常见于担保物权中,如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拍卖质押物优先受偿(《民法典》第436条)。
- 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时,在债务未清偿前可留置该财产(《民法典》第447条)。
-
特别说明
法律术语中并无“可取物件权”的法定分类,建议您核实具体场景:
- 若涉及物品返还,可能指向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
- 若涉及债务担保,可能涉及上述担保物权。
建议提供更多背景信息或核对术语准确性,以便获得更精准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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