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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準格式合同英文解釋翻譯、标準格式合同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standard form contract

分詞翻譯:

标準的英語翻譯:

criteria; level; mark; measure; normal; par; rule; standard; criterion
【計】 etalon; normal; STD
【化】 standards
【醫】 norm; normo-; rubric; standard
【經】 denominator; norm; standard

格式的英語翻譯:

form; pattern
【計】 format; format detail; formats
【化】 format
【經】 format; forms

合同的英語翻譯: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專業解析

标準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 是指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拟定合同條款,另一方隻能選擇接受或拒絕、無法協商修改的合同形式。其核心特征包括預先拟定性、不可協商性及重複使用性,常見于保險、運輸、電信、金融等消費領域。

一、核心定義與特征

  1. 單方制定(Unilateral Drafting)

    合同條款由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如企業)預先拟定,相對方(如消費者)不參與條款制定過程。

  2. 不可協商性(Non-Negotiability)

    相對方僅能整體接受或拒絕合同,無權修改具體條款,形成“take-it-or-leave-it”模式。

  3. 重複使用(Mass Production)

    格式合同針對不特定多數人重複使用,以提高交易效率并降低締約成本。

二、法律效力與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格式條款提供方需履行提示與說明義務:

三、中英文術語對照與法律内涵

四、典型應用場景

  1. 保險單(Insurance Policies):保險公司統一制定的條款,投保人僅能選擇投保與否。
  2. 運輸合同(Transportation Contracts):如機票、快遞單中的責任限制條款。
  3. 網絡服務協議(Online Terms of Service):用戶注冊時需勾選同意的平台協議。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496條:格式條款的定義及提示說明義務 來源:中國人大網
    • 第497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2. 法律詞典釋義
    • Black's Law Dictionary: "Standard Form Contract" 指由一方預先拟定、另一方無法協商更改的合同(11th ed., 2019)。
  3. 司法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格式條款争議需結合交易習慣、公平原則等綜合判斷(《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第9條)。


注:以上内容基于現行法律法規及權威法律文獻,旨在提供專業、準确的法律術語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标準格式合同(又稱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拟定合同條款,另一方隻能選擇全部接受或拒絕的合同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非協商性,主要應用于具有壟斷性或重複性交易的場景。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标準格式合同由一方單獨制定,對方無修改權,如保險單、車票、水電供應合同等。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若格式條款存在欺詐、顯失公平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無效。

二、主要法律特征

  1. 預先制定與單方決定性
    條款由提供方單方拟定,如銀行條款、運輸票據。
  2. 不可協商性
    相對方僅能接受或拒絕,無法修改内容。
  3. 廣泛適用性與重複性
    面向不特定多數人,長期穩定使用,如電信服務合同。
  4. 形式書面化
    通常以書面形式呈現,确保條款明确性。

三、典型應用場景

四、法律約束與限制

法律對格式合同制定方設定了公平義務,要求條款清晰且無歧義。若條款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己方義務,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總結來看,标準格式合同通過簡化締約流程提升效率,但需平衡效率與公平性,法律對其内容有嚴格規制。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及消費者權益相關法規。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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