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準格式合同英文解釋翻譯、标準格式合同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standard form contract
分詞翻譯:
标準的英語翻譯:
criteria; level; mark; measure; normal; par; rule; standard; criterion
【計】 etalon; normal; STD
【化】 standards
【醫】 norm; normo-; rubric; standard
【經】 denominator; norm; standard
格式的英語翻譯:
form; pattern
【計】 format; format detail; formats
【化】 format
【經】 format; forms
合同的英語翻譯: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專業解析
标準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 是指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拟定合同條款,另一方隻能選擇接受或拒絕、無法協商修改的合同形式。其核心特征包括預先拟定性、不可協商性及重複使用性,常見于保險、運輸、電信、金融等消費領域。
一、核心定義與特征
- 單方制定(Unilateral Drafting)
合同條款由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如企業)預先拟定,相對方(如消費者)不參與條款制定過程。
- 不可協商性(Non-Negotiability)
相對方僅能整體接受或拒絕合同,無權修改具體條款,形成“take-it-or-leave-it”模式。
- 重複使用(Mass Production)
格式合同針對不特定多數人重複使用,以提高交易效率并降低締約成本。
二、法律效力與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格式條款提供方需履行提示與說明義務:
- 對免除或減輕己方責任等重大利害關系條款,必須以顯著方式(如加粗、标紅)提示對方注意,并按照對方要求說明條款内容。
- 未履行該義務的,對方可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内容(第496條第2款)。
- 若條款存在無效情形(如免除人身損害責任、排除主要權利),即使已提示說明,仍可能被認定無效(第497條)。
三、中英文術語對照與法律内涵
- 中文術語:标準格式合同(又稱“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
- 英文對應:
- Standard Form Contract(通用術語):強調合同形式的标準化。
- Contract of Adhesion(附合合同):側重合同雙方談判地位不平等,相對方“依附”于制定方。
英美法系中,“contract of adhesion”更突出締約能力不對等和條款的強制性,而“standard form contract”側重技術性描述。
四、典型應用場景
- 保險單(Insurance Policies):保險公司統一制定的條款,投保人僅能選擇投保與否。
- 運輸合同(Transportation Contracts):如機票、快遞單中的責任限制條款。
- 網絡服務協議(Online Terms of Service):用戶注冊時需勾選同意的平台協議。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496條:格式條款的定義及提示說明義務 來源:中國人大網
- 第497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 法律詞典釋義
- Black's Law Dictionary: "Standard Form Contract" 指由一方預先拟定、另一方無法協商更改的合同(11th ed., 2019)。
- 司法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格式條款争議需結合交易習慣、公平原則等綜合判斷(《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第9條)。
注:以上内容基于現行法律法規及權威法律文獻,旨在提供專業、準确的法律術語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标準格式合同(又稱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拟定合同條款,另一方隻能選擇全部接受或拒絕的合同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非協商性,主要應用于具有壟斷性或重複性交易的場景。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标準格式合同由一方單獨制定,對方無修改權,如保險單、車票、水電供應合同等。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若格式條款存在欺詐、顯失公平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無效。
二、主要法律特征
- 預先制定與單方決定性
條款由提供方單方拟定,如銀行條款、運輸票據。
- 不可協商性
相對方僅能接受或拒絕,無法修改内容。
- 廣泛適用性與重複性
面向不特定多數人,長期穩定使用,如電信服務合同。
- 形式書面化
通常以書面形式呈現,确保條款明确性。
三、典型應用場景
- 公共服務領域:水電費賬單、公共交通票務;
- 金融與保險:貸款協議、保單;
- 消費合同:網購平台用戶協議、軟件許可協議。
四、法律約束與限制
法律對格式合同制定方設定了公平義務,要求條款清晰且無歧義。若條款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己方義務,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總結來看,标準格式合同通過簡化締約流程提升效率,但需平衡效率與公平性,法律對其内容有嚴格規制。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及消費者權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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