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jective motive
【經】 objectives
intention; motive; inducement; motif; motion
【法】 motif; motion; spreing; voluntas
客觀動機(Objective Motivation)指個體或組織在特定情境下,受外部環境、事實依據或普遍規則驅動而産生的行為動因。其核心特征在于獨立于個人情感或偏見,強調基于可驗證的事實、社會規範、法律要求或理性邏輯的驅動力。以下是詳細解析:
客觀性基礎
動機源于可觀測的外部因素(如法律條文、科學證據、社會契約),而非主觀願望。例如,企業遵守環保法規的動機源于法律強制力與社會責任約束,而非管理層個人偏好。
來源:《牛津法律術語辭典》(Oxford Dictionary of Law)對“客觀标準”的闡釋
與主觀動機的區分
來源: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對“動機”的分類
法律與倫理領域
行為是否合規取決于是否符合既定義務(如醫生遵循醫療守則的動機源于職業倫理,而非個人同情心)。
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關于“合理行為”的界定
學術與科學研究
研究者選擇課題可能基于社會需求或知識空白(如研究氣候變化的動機源于實證數據而非個人興趣)。
來源:美國心理學會(APA)《研究方法指南》中“研究動機的客觀性”章節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客觀”為“不依賴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引申為“依據事實或普遍準則”;“動機”即“行為的内在原因”。二者結合強調事實驅動的行為邏輯。
《牛津英漢雙解詞典》
将“Objective Motivation”解釋為:
“Motivation derived from external facts or universally accepted principles, rather than personal feelings.”
(源于外部事實或普遍準則的動機,而非個人情感。)
參考資料
“客觀動機”這一表述在心理學或行為學中并非嚴格術語,但結合“動機”的定義及常見分類,可以理解為由外部環境、社會因素或實際利益驅動的行為原因,與個人内在情感或需求形成對比。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動機是促使人從事某種活動的内在驅動力或心理傾向,通常由目标引導,并維持個體行動。例如,指出動機是“念頭”,而進一步說明它源于“特定需要”。
外部驅動性
客觀動機側重外部條件或現實需求對行為的影響,如社會規範、經濟利益、他人評價等。例如,為獲得獎金而工作(提到外在動機如“金錢、獎勵”),或因法律約束而遵守規則(提到旅遊動機中的客觀因素)。
與主觀動機的對比
根據搜索結果中的分類(、),可歸納為:
“客觀動機”強調外部環境或現實因素對行為的驅動作用,需結合具體情境分析。如需深入研究,可參考心理學中“外在動機”(Extrinsic Motivation)相關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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