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ackage
railroad; railway
【經】 rail; railroad; railway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鐵路使用權是指特定主體依法獲得的對鐵路基礎設施進行運營、維護或開發的權利集合,其核心涵蓋物權屬性與合同義務的平衡關系。根據中國《鐵路法》第2條及《民法典》第240條,該權利包含以下法律要素:
運營管理權限 持有者可在授權範圍内組織列車運行、票務管理及貨運調度(參考:國家鐵路局《鐵路運輸管理條例》)。英美法系對應概念"railway easement"強調對軌道設施的排他性使用,如美國《統一鐵路通行權法》規定的路權範圍。
設施維護責任 權利人須履行軌道、信號系統等基礎設施的日常養護義務,符合國際鐵路聯盟(UIC)制定的《基礎設施維護标準》技術規範。
收益分配機制 依據財政部《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使用權包含客運/貨運收入的法定分成比例,同時承擔相應營業稅負。
安全管控要求 權利行使需遵守《安全生産法》第38條規定的安全評估制度,包括地質災害防控和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标準。
國際比較法層面,《國際鐵路運輸公約》(COTIF)第10.4款确立了跨境鐵路使用權的互認規則,該條款已被62個締約國納入國内法體系。
鐵路使用權是指鐵路部門依法取得并管理鐵路用地的合法權利,其核心内容可歸納如下:
鐵路使用權是國家授予鐵路部門對特定土地的專項使用權,屬于國有土地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據包括《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政府規章(如天津市《鐵路用地管理辦法》),通過接收、征用、劃撥等方式取得。
在專業語境中,"鐵路使用權"可譯為trackage 或railway land use right。
注:如需了解具體地區的實施細則,可參考天津市等地方政府發布的鐵路用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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