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llocable profit oil
【經】 allocable profit
paint; fat; grease; oil
【化】 oil
【醫】 elaeo-; eleo-; oil; Ol; olea; oleo-; oleum
可分配利潤油(Distributable Profit Oil)是石油合作開發領域的核心概念,指在産量分成合同框架下,扣除成本油及稅費後可供合作方按約定比例分配的原油份額。該術語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可分配收益”原則,在國際石油合同中通常以“Profit Oil Allocation”條款形式體現。
根據財政部《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實施細則,可分配利潤油的計算遵循特定公式: $$ text{可分配利潤油} = text{總産量} - (text{操作成本油} + text{投資回收油} + text{礦區使用費}) $$ 該公式體現成本回收優先原則。在國際實踐中,分配比例通常依據合同約定,如印尼産量分成合同多采用60%-40%的政府與承包商分成機制。
資料來源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能源司政策文件、國際能源署(IEA)合同範本庫,以及Baker & McKenzie律所《國際石油合同實務指南》等權威文獻。
“可分配利潤油”是一個經濟領域中的專業術語,其英文對應為allocable profit oil。該詞通常出現在石油資源開發或國際合作項目中,特指在石油開采後,扣除必要成本(如勘探、開采、運營等費用)後,可供合作方按約定比例分配的利潤部分。
定義
可分配利潤油是石油合作項目中,根據合同條款或協議規定,在滿足基礎成本回收(如“成本油”)後,剩餘的可供分配的原油或對應的收益。例如,在國際産量分成協議(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 PSA)中,政府和石油公司會約定一定比例的利潤油分配方式。
應用場景
常見于石油資源開發合作,尤其是跨國項目中。例如:
與普通“可分配利潤”的區别
普通企業的可分配利潤指扣除稅費、留存資金後的淨利潤(),而“利潤油”特指石油資源分配中的實物或收益形式,更強調資源開發合作中的分配機制。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合同條款或法律定義,建議參考石油行業合作協議或相關國際經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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