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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征用權英文解釋翻譯、非常征用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ngary

分詞翻譯:

非常的英語翻譯:

very; extraordinary; greatly; highly; in the extreme; rare; special; super
unusual

征用權的英語翻譯:

eminent domain
【經】 eminent domain

專業解析

非常征用權 (Fēicháng Zhēngyòng Quán) 的漢英詞典角度解釋

非常征用權,對應的英文術語通常為Power of Eminent Domain 或Right of Expropriation,特指國家或政府在緊急狀态或非常時期(如戰争、嚴重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為了公共利益或應對危機的迫切需要,依法強制取得私人財産(主要是土地、房屋、設施或其他物資)并給予合理補償的特殊行政權力。

其核心法律特征與要點包括:

  1. 緊急性與必要性:該權力的行使前提是發生了法定的、非正常的緊急情況,且征用行為是應對該情況所必需的、不可替代的手段。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關于應急征用的規定。
  2. 公共利益目的:征用的目的必須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或保障公民生命財産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而非一般性的行政便利或商業開發。其公共利益的緊急性與迫切性遠高于常态下的征收。
  3. 強制性:財産所有者或權利人負有容忍義務,必須服從征用決定,不得拒絕。這是國家主權在特定條件下的體現。
  4. 法定性:權力的行使主體(通常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程式、範圍、期限以及補償标準等,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關于征收征用及補償的原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四條關于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征用的規定)。
  5. 補償性:盡管是強制取得,但政府必須依法及時給予被征用人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通常基于財産的實際價值損失、必要的費用以及因征用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補償原則是“公平合理”或“適當補償”,具體标準由相關法律法規或緊急狀态下的特别規定确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關于部門規章權限的限制,強調征用財産屬于法律保留事項。
  6. 臨時性或特定性:非常征用通常具有臨時性特征,旨在解決特定緊急需求。一旦緊急狀态結束或特定任務完成,征用關系通常終止,財産可能返還(若仍存在且可返還),或轉為永久性征收(需另行依法辦理征收手續并補償)。征用物資若消耗或毀損,則按價值補償。

非常征用權是國家在遭遇突發重大危機時,為保護更重大的公共利益而依法強制取得私人財産的特殊權力。其核心在于“緊急狀态”下的“公共利益優先”,并輔以“強制取得”和“合理補償”兩大原則。英文術語Eminent Domain / Expropriation 在常态下也指國家征收權,但在“非常”語境下,更強調其在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或state of emergency 下的應用。

網絡擴展解釋

非常征用權是國際法中的特殊概念,主要指交戰國在軍事緊急情況下對特定財産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1. 定義與適用場景
    交戰國因軍事緊急需要,可對位于其領土或占領區内的中立國財産進行征用或破壞。例如戰争期間征用中立國船隻運輸軍用物資。

  2. 行使條件

    • 必須基于軍事必要性,如補給短缺或防禦需求;
    • 僅限領土内或實際控制的敵國區域;
    • 需明确證明無其他替代方案。
  3. 賠償義務
    即使出于緊急狀态,行使該權利後必須對財産所有者進行賠償,金額通常按市場價值或雙方協商确定。

  4. 與普通征用權的區别
    不同于國家和平時期的“征用權”(eminent domain,主要用于公共建設),非常征用權具有戰時性、緊急性,且對象可包含中立國財産(、3提及英文術語差異,但相關解釋權威性較低,需謹慎參考)。

  5. 法律依據
    主要源自《海牙公約》等國際戰争法規,強調對中立國權利的有限幹預原則。

需注意,該權利的實際應用案例較少,且可能引發外交争議。更多細節可查閱國際法專著或《海牙公約》相關條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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