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ngary
very; extraordinary; greatly; highly; in the extreme; rare; special; super
unusual
eminent domain
【經】 eminent domain
非常征用權 (Fēicháng Zhēngyòng Quán) 的漢英詞典角度解釋
非常征用權,對應的英文術語通常為Power of Eminent Domain 或Right of Expropriation,特指國家或政府在緊急狀态或非常時期(如戰争、嚴重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等),為了公共利益或應對危機的迫切需要,依法強制取得私人財産(主要是土地、房屋、設施或其他物資)并給予合理補償的特殊行政權力。
其核心法律特征與要點包括:
非常征用權是國家在遭遇突發重大危機時,為保護更重大的公共利益而依法強制取得私人財産的特殊權力。其核心在于“緊急狀态”下的“公共利益優先”,并輔以“強制取得”和“合理補償”兩大原則。英文術語Eminent Domain / Expropriation 在常态下也指國家征收權,但在“非常”語境下,更強調其在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或state of emergency 下的應用。
非常征用權是國際法中的特殊概念,主要指交戰國在軍事緊急情況下對特定財産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定義與適用場景
交戰國因軍事緊急需要,可對位于其領土或占領區内的中立國財産進行征用或破壞。例如戰争期間征用中立國船隻運輸軍用物資。
行使條件
賠償義務
即使出于緊急狀态,行使該權利後必須對財産所有者進行賠償,金額通常按市場價值或雙方協商确定。
與普通征用權的區别
不同于國家和平時期的“征用權”(eminent domain,主要用于公共建設),非常征用權具有戰時性、緊急性,且對象可包含中立國財産(、3提及英文術語差異,但相關解釋權威性較低,需謹慎參考)。
法律依據
主要源自《海牙公約》等國際戰争法規,強調對中立國權利的有限幹預原則。
需注意,該權利的實際應用案例較少,且可能引發外交争議。更多細節可查閱國際法專著或《海牙公約》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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