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ranching
open; set up; start
【經】 affiliated agency; affiliated group; branch; embranchment
開辦分支機構(Establishment of Branch Institutions)指企業或組織在法律允許範圍内,以獨立運營但非獨立法人的形式在異地設立實體或虛拟業務單元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設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從漢英對照角度,該術語對應“branch establishment”,需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開辦分支機構”指企業為拓展業務,在主要營業地之外設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以下從概念、流程、注意事項三方面詳細解釋:
概念
分支機構是法人(總公司)設立的組成部分,其名稱、經營範圍需與總公司一緻,且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例如,某公司在其他城市設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法律特點
核名與審批
提交設立材料
辦理登記手續
時限要求
需在總公司作出設立決定後30日内提交申請,若需審批則獲批後30日内辦理。
命名規範
分支機構名稱需包含總公司全稱+地域+“分公司”字樣,例如“XX公司上海分公司”。
經營限制
禁止超越總公司經營範圍,且不得以自身名義對外擔保或籤訂重大合同。
場所要求
租賃辦公場所時需确認房産性質,商業或住宅用途需提供《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法律責任
分支機構債務由總公司承擔,若涉及訴訟可直接執行總公司財産。
提示:不同地區政策可能存在差異,建議通過等權威來源查詢當地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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