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tutory executor
legal
【經】 administrator with the will annexed
法定遺囑執行人指在遺囑人未指定執行人或指定無效時,由法律直接規定(如近親屬、法院指定機構等)承擔遺産管理職責的自然人或組織。其英文對應術語為"Statutory Executor" 或"Legal Personal Representative",常見于英美法系遺産認證程式(Probate)。
適用情形:
法律來源:中國《民法典》第1133條(遺産管理人制度);英國《非争議遺囑認證規則》(Non-Contentious Probate Rules)第19條。
順位規則:
多數法域遵循繼承順位優先原則,例如:
參考:美國《統一遺囑認證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3-203。
法定遺囑執行人需履行遺産清算與債權人保護雙重職能,具體包括:
法域 | 中國制度 | 英美法系 |
---|---|---|
名稱 | 遺産管理人(含法定執行職能) | Statutory Executor/Administrator |
任命主體 | 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指定 | 由遺囑認證法院(Probate Court)委任 |
監督機制 | 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監督(《民法典》第1149條) | 由法院持續監管直至遺産分配完畢 |
關鍵點回顧:法定遺囑執行人是法律填補遺囑人意思表示缺漏的強制性安排,其權限受法定繼承規則與司法監督雙重約束,核心目标在于保障遺産流轉的公平性與效率性。
: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
: 來源:英國政府官網《Applying for probate guidance》
: 來源:Uniform Law Commission《Uniform Probate Code》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定遺囑執行人”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但結合《民法典》相關條款和司法實踐,可以理解為遺囑未明确指定執行人時,依法承擔遺産管理職責的主體。以下是具體解釋:
繼承人推選
若遺囑未指定執行人,繼承開始後,全體繼承人應共同推選遺産管理人(類似執行人角色)。
繼承人共同擔任
若繼承人未推選,則由全體法定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産管理人,負責執行遺囑。
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
若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産管理人。
對比項 | 指定遺囑執行人 | 法定遺囑執行人(推定情形) |
---|---|---|
産生方式 | 遺囑人明确指定 | 法律直接推定(繼承人/民政部門等) |
身份限制 | 可為法定繼承人或第三方 | 一般為法定繼承人或公職機構 |
拒絕權 | 非法定繼承人可拒絕 | 法定繼承人無拒絕權(需共同履行義務) |
遺産清點與保全
登記遺産清單、采取必要保管措施(如修繕、變賣易損財産)。
法律程式履行
辦理死亡證明、戶口注銷,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
遺囑執行與分配
按遺囑内容分割遺産,保留胎兒繼承份額,處理債務債權。
糾紛處理權
以訴訟當事人身份參與遺産相關糾紛。
《民法典》第1145條明确規定,遺囑執行人缺位時的推定規則。需注意,法律更傾向于使用“遺産管理人”概念,其職能覆蓋遺囑執行人的職責。
建議:若需設立遺囑,建議明确指定執行人并提前征得其同意,以避免後續執行中的潛在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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