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nkruptcy estates account
破産財團(Bankruptcy Estate)的法律釋義
破産財團是破産法中的核心概念,指破産程式啟動時債務人擁有的全部財産及權益構成的集合體,用于公平清償債權人債務。其法律特征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三十條,破産財團包括:
差異提示:中文“財團”側重財産的組織性,英文“estate”強調財産集合的邊界範圍。
破産財團由破産管理人統一接管、處置,其分配順序受《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嚴格約束:
權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2007年施行)第三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釋義文本。
破産財團是大陸法系中的術語,指破産宣告時由債務人全部財産組成的集合體,用于清償債務。以下從概念、類型及與相關術語的區别進行詳細解釋:
法律屬性
破産財團被視為一種“人格化財産”,具有類似法人的獨立地位。債務人被宣告破産後,其財産不再屬于原主體,而是由破産管理人接管,用于支付破産費用和清償債務。
構成範圍
根據大陸法系立法原則,破産財團包括破産宣告時債務人所有的財産(固定主義),或在此基礎上加入破産程式終結前新取得的財産(膨脹主義)。中國法律采用膨脹主義,将破産宣告後新增財産也納入破産財産範圍。
法定財團
法律明确規定應納入破産程式的財産集合,又稱“當然財團”。
現實財團
破産管理人實際接管的財産,可能與法定財團範圍存在差異(如包含他人財産或遺漏債務人財産)。
分配財團
經過調整後的最終可分配財産,需優先清償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剩餘部分再分配給債權人。
原則類型 | 範圍界定 | 采用地區 |
---|---|---|
膨脹主義 | 破産宣告時財産 + 新增財産 | 中國、法國等 |
固定主義 | 僅破産宣告時已有財産 | 德國、日本等 |
如需進一步了解破産財産的具體構成或分配程式,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30-42條。
補樹垂直尺度次乙二磺酸電濾塵器堆石多内氏體耳語反饋補償更新後圖象公平價格過多利息國際實用溫标海綿層水腫混合微型電路腈酶雞頭虱莰農酸課稅品穆迪氏投資服務公司木蘭屬農業生産總值哌苯乙醇抛光劑嵌套語言全國性要求肉體曬傷施瓦茨曼氏現象脫氫膽酸鹽外彙買賣成交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