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寄養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指将個體(通常為兒童或寵物)暫時托付給非直系親屬或專業機構照料的行為,強調臨時性與受托方的非原生關系。其英文對應詞需根據具體語境區分:
寄養(jì yǎng)
指因原生家庭無力撫養或特殊原因(如父母疾病、外出等),由民政部門或監護人委托第三方(寄養家庭/機構)提供臨時生活照料與監護的行為。該定義基于中國《家庭寄養管理辦法》,明确寄養需經法定程式審批,以保障被寄養人權益。
Foster care
特指對兒童的官方監護轉移,常見于社會福利體系。例如:
The child was placed in foster care due to parental neglect.
(因父母疏于照料,該兒童被安排寄養。)
牛津詞典定義其為"a system in which a child is cared for by people who are not their parents, usually with official approval"。
Boarding (for animals)
專指寵物臨時托管場景。如:
We put our dog in boarding while traveling.
(旅行期間我們将狗寄養。)
劍橋詞典标注其含義為"leaving an animal at a special place to be cared for"。
寄養≠領養(adoption):寄養具臨時性(數月到數年),法律監護權不變;領養則為永久性法律關系變更。混淆二者可能導緻法律文件誤譯。
權威來源依據:民政部《家庭寄養管理辦法》第二條、世界動物保護協會(World Animal Protection)對"responsible boarding"的行業标準定義。
“寄養”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特殊原因無法直接履行撫養責任時,将子女暫時托付給他人或家庭代為照料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性質
寄養是一種委托代養關系,不改變監護權歸屬,被寄養兒童仍由原監護人(如民政部門或父母)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孤兒或棄嬰由民政部門委托符合條件的家庭寄養,政府提供生活、醫療等費用支持。
與收養的區别
收養是法律上的拟制血親關系,需通過法定程式建立或解除;而寄養僅為臨時性照料,不涉及親屬關系變更。
唐代《敦煌變文集·秋胡變文》已有“寄養十五年”的記載,說明古代因家庭變故将子女托付他人是常見現象。現代法律則明确了寄養的程式和保障措施。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程式或寄養家庭申請條件,可參考民政部門發布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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