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sured interest
【經】 effect an insurance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投保權益的保險術語解析
“投保權益”指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權利與利益,其核心是平衡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漢英詞典角度,可譯為“Policy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具體包含以下内容:
退保權(Right to Surrender Policy)
投保人可在合同約定條件下解除保險合同,并依據現金價值條款獲得退保金。例如,長期壽險合同中通常規定猶豫期後解除合同的細則。
知情權(Right to Information Disclosure)
投保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明确說明保險條款、免責範圍及理賠流程。根據中國銀保監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保險公司需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向投保人完整披露信息。
受益人指定權(Right to Designate Beneficiary)
投保人可自主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此權利受《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保護,且無需經被保險人同意(除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等特殊情況外)。
理賠請求權(Right to Claim Settlement)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或受益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内(通常為2年)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財産險與人身險的理賠标準在《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中均有明确規定。
術語關聯性說明
“投保權益”與“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存在區别:前者強調投保人的法定權利,後者指投保人對保險标的具有法律承認的經濟利益關系,兩者共同構成保險合同有效性的基礎。
參考來源
投保權益是指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猶豫期退保權
投保後通常有15天猶豫期(醫療險、重疾險等長期險適用),期間可無理由退保并全額返還保費(可能扣除工本費)。這類似于網購的“七天無理由退貨”,保障投保人冷靜期。
寬限期保障
若未按時繳費,醫療險有30天、長期險(如重疾險)有60天寬限期。期間保障仍有效,補交保費後合同繼續履行。
合同複效請求權
分期繳費的長期險中,若超60天未繳費導緻合同中止,投保人可在2年内申請恢複效力,需與保險公司協商并補交保費。
合同内容變更權
投保人可與保險公司協商修改合同條款,如調整保額、繳費方式等(《保險法》第20條)。
費用請求權
可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如保單管理相關支出。
保費調整權
若被保財産風險顯著降低(如房屋加裝消防設施),投保人有權要求降低保費,保險公司需按日退還差額。
法律依據:以上權益主要基于《保險法》相關規定,如第10條(合同定義)、第20條(合同變更)、第60-62條(受益人指定)等。
提示:具體權益可能因保險類型和條款差異而不同,建議投保時仔細閱讀合同或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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