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perty collectively owned
在漢英詞典中,"集體財"對應的标準譯法為"collective property",指由集體共同所有、使用和管理的財産或資源。這一概念在中國法律與經濟體系中具有明确的界定:《中國民法典》第260條将集體財産定義為"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其所有權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城鎮集體企業。
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集體財具有三重屬性特征:
在法律實踐層面,集體財的處置需遵循"四議兩公開"程式,即黨組織提議、村"兩委"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以及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的管理原則。這種制度設計既保障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又維護財産的公共屬性。
集體財産是指由勞動群衆集體組織共同所有的財産,其所有權歸屬于集體組織成員,不可分割到個人。以下從定義、主要形式、法律依據及管理原則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集體財産是勞動者通過投資、經營或國家劃撥、捐贈等方式形成,以集體組織名義擁有産權的財産。其核心特征是“集體所有”,即財産屬于全體成員共有,而非個人或國家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規定,集體財産主要包括:
例如農村集體土地,成員可通過承包獲得使用權,但所有權仍歸集體;再如村辦企業的收益,需按章程分配用于集體福利或再投資,不得私分。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物權編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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