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other real estate
he; his; such; that
he; him
estate; freehold; real estate; realty
【經】 hereditament; immovable goods; immovable property
immovable real estate; immovables; property assets; real assets
real estate; real property; realty
在漢英法律與房地産語境中,"其他不動産"指除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等典型不動産之外,符合法律定義的不動産類型。其核心含義及英譯如下:
"其他不動産"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條,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中未被明确列舉的財産類型。其法律特征包括:
英文對應術語為"Other Immovable Property"或"Other Real Property",區别于動産(movable property)。在英美法系中,其範圍依據《財産法重述(第二版)》第1.4條确定,涵蓋固定附屬物(fixtures)、未分離的自然資源等。
土地定着物
永久附着于土地的獨立設施(如橋梁、隧道、水利工程),英譯:Structures permanently affixed to land
自然資源權益
未開采的礦藏、地熱資源等,英譯:Unexploited mineral rights and geothermal resources
海域使用權
依法取得的海域開發經營權,英譯:Maritime use rights
空間權
地上/地下空間開發權(如地鐵隧道、地下商場),英譯:Air rights and subsurface development rights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條(全國人大發布)
定義不動産基本範疇,确立"土地+定着物"二元結構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條(自然資源部)
明确登記範圍包含"森林林木、海域使用權等"延伸類型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界定"real property"包含"land, buildings, crops, and subsurface rights"
提示:因無直接網絡來源,建議查閱《元照英美法詞典》(ISBN 978-7-5118-4325-4)或自然資源部官網《不動産登記知識手冊》獲取完整定義。
根據相關法律和解釋,“其他不動産”通常指除典型不動産(如土地、房屋)之外的不可移動或移動會損害價值的財産及其相關權益。以下是詳細分類和解釋:
地上定着物
海域及附屬物
特殊設備設施
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特殊權益
以上分類綜合了實物和權利範疇,具體可參考《民法典》及《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如需完整信息,建議查閱相關法律條文或專業機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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