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mmediate acceptance
【經】 at sight; due on demand; on demand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即期承兌 (jí qī chéng duì) 是一個金融票據領域的專業術語,指付款人(通常為銀行或企業)對持票人提示的即期彙票(Sight Draft) 表示同意到期付款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在于“見票即付”,具體解析如下:
“即期” (At Sight)
指彙票上明确記載付款人“見票(提示彙票)時立即付款”,無需等待特定到期日。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提示)彙票的當日,付款人即應履行付款義務。
“承兌” (Acceptance)
指付款人對彙票記載的付款責任予以書面确認(通常在票面籤署“承兌”字樣并籤章)。承兌後,付款人成為彙票的“主債務人”,承擔不可撤銷的付款責任。
綜上:“即期承兌”強調付款人對見票即付型彙票的付款承諾,兼具“即時性”與“法律效力确認”雙重屬性。
英文表述為“Sight Acceptance”,其定義需結合票據類型:
因此,“Sight Acceptance”即付款人對即期彙票的承兌,承諾在持票人提示時立即支付票款。
區分概念:
- 即期彙票無需承兌? 部分觀點認為即期彙票“見票即付”,無需承兌程式。但實務中,付款人可通過承兌明确責任(如國際貿易中增強票據信用),此時構成“即期承兌”。
- 遠期承兌 (Time Acceptance):對應遠期彙票(如“見票後30天付款”),承兌後到期日才付款。
即期承兌常見于國際貿易或商業結算,用于強化支付保障:
出口商(持票人)向進口商銀行(付款人)提示即期彙票 → 銀行承兌(籤署)→ 銀行當日或次日付款。
根據《票據法》第44條,承兌後付款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第53條規定即期彙票需自出票日起1個月内提示付款。
維度 | 解釋 |
---|---|
核心定義 | 付款人對即期彙票的付款承諾,确認見票時立即付款。 |
英文翻譯 | Sight Acceptance |
法律性質 | 承兌行為使付款人成為票據主債務人(《票據法》第44條)。 |
操作關鍵 | 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出票後1個月内)提示付款(《票據法》第53條)。 |
與遠期承兌區别 | 即期承兌:見票即付;遠期承兌:承兌後需等待約定到期日付款。 |
即期承兌是票據承兌的一種形式,指承兌人在收到票據後立即支付票面金額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說明:
對比項 | 即期承兌 | 遠期承兌 |
---|---|---|
支付時間 | 當場支付 | 票據到期日支付 |
風險性 | 收款風險低(資金立即到賬) | 存在付款人到期違約風險 |
常見票據類型 | 即期彙票(部分需要承兌) | 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彙票 |
即期承兌通過即時支付降低了交易風險,但需結合具體票據類型判斷是否需要履行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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