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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旁聽的開庭英文解釋翻譯、禁止旁聽的開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losed session

分詞翻譯:

禁止旁聽的英語翻譯:

【法】 clear the court

開庭的英語翻譯:

hold a court; open a court session; sitting
【法】 court in session; hold a court; open a court; session; sitting

專業解析

"禁止旁聽的開庭"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法院在審理特定案件時,依法不允許與案件無關的公衆或特定人員進入法庭旁聽審理過程的訴訟活動。其核心在于審理過程的非公開性。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專業角度,其詳細含義及對應英文可解釋如下:

  1. 中文術語構成與核心含義:

    • "禁止旁聽": 指不允許非案件當事人、訴訟參與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公衆、記者等)在場聆聽庭審過程。這體現了程式的封閉性。
    • "開庭": 指法院正式啟動案件審理程式的行為。
    • 整體含義: 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基于法律規定或特定情形,決定不向社會公衆開放,僅允許特定人員(如法官、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必要的證人、翻譯人員等)參與的庭審形式。其目的是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維護法庭秩序等特定法益。
  2. 英文對應術語:

    • 最常用且最貼切的英文法律術語是"in camera hearing" 或"hearing in camera"。
      • "in camera" 是拉丁語,原意為 "in the chamber"(在房間裡),在法律語境下特指"in private"(私下地、不公開地)或"in chambers"(在法官辦公室内,引申為不公開)。
    • 其他可用的英文表達包括:
      • Closed hearing / Closed session: 閉門審理/會議(強調不對公衆開放)。
      • Private hearing: 私人審理(強調非公開性質)。
      • Confidential hearing: 保密審理(強調信息的保密性)。
    • 注意區分: "in camera hearing" 是法律專業術語,特指法院或法庭的不公開審理。它與"ex parte hearing"(單方聽證,僅一方當事人出席)不同,後者側重于參與方,不一定涉及旁聽限制。
  3. 適用情形(體現"禁止旁聽"的原因):

    •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為防止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等)
    • 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如涉及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為保護被害人隱私或未成年人權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等)
    • 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經當事人申請,為防止商業秘密洩露,造成經濟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等)
    • 離婚案件: 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 其他法律明确規定的情形: 如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 維護法庭秩序: 在極少數情況下,為防止旁聽幹擾審判,法院可決定不公開審理。
  4. 法律效力與程式:

    • "禁止旁聽的開庭"(不公開審理)的決定由法院依法作出。對于依法應當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必須決定不公開;對于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有權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準許。
    • 即使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 不公開審理僅限制旁聽,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核心訴訟參與人依法必須到庭參加訴訟。
  5. 香港地區常用術語:

    • 在香港法律體系中,與内地"禁止旁聽的開庭"相對應的概念常稱為"內庭聆訊" (Hearing in Chambers),指在法官辦公室内進行、不向公衆公開的聆訊。

"禁止旁聽的開庭"即法律上的不公開審理,其标準英文法律術語為"in camera hearing"。它是指法院基于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利益或維護法庭秩序等法定理由,依法決定不允許公衆旁聽案件審理過程的訴訟程式。當事人及其必要的訴訟參與人仍需依法參加庭審,但判決結果仍需公開宣告。

權威參考來源:

  1.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國法院網 (法律依據與程式解釋):
    • 相關法律條文解讀及司法實踐說明可參考中國法院網發布的權威信息。例如,關于不公開審理情形的規定,詳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及司法解釋。 (可搜索中國法院網 https://www.chinacourt.org/ 獲取具體法律文本和釋義)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英文術語定義):
    • "In camera" 的專業法律定義可參考權威法律詞典如 Black's Law Dictionary。 (例如:Garner, B. A. (Ed.). (2014). Black's Law Dictionary (10th ed.). Thomson Reuters. P. 887: "In camera. ... 2. In the judge's private chambers. 3. In a courtroom with spectators excluded. ...")
  3. 香港司法機構 (香港術語對照):
    • 香港司法機構網站對各類聆訊(包括内庭聆訊)有明确說明。 (可參考香港司法機構網站 https://www.judiciary.hk/ 的"法庭程式"或"常見問題"部分)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禁止旁聽的開庭”指在特定情形下,法院通過限制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法庭旁聽案件審理的司法程式。具體包含以下要點:

一、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和《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明确規定了不公開審理的情形及禁止旁聽的人員範圍。

二、適用情形

  1. 法定不公開審理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強奸、校園暴力等)必須禁止旁聽;
  2. 依申請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且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法院可決定不公開審理;
  3. 特殊程式案件:如可能封存犯罪記錄的庭審,禁止組織人員旁聽。

三、禁止旁聽的五類人員

  1. 案件相關人員: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意見提出者(避免影響其客觀陳述);
  2. 未成年人:未經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不得旁聽;
  3. 安全檢查未通過者:拒絕接受安檢或攜帶危險物品者;
  4. 精神狀态異常者:如醉酒、精神病人可能擾亂法庭秩序;
  5.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者:如攜帶錄音錄像設備、喧嘩等行為人員。

四、需注意的問題 司法實踐中,存在部分辦案單位通過将被告親屬列為“證人”變相剝奪其旁聽權的現象,這種做法既違反法律精神,也阻礙了司法公開原則。當事人若遇此類情況,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申請法院說明理由。

禁止旁聽的開庭旨在平衡審判公開與特殊案件保密需求,同時保障法庭秩序。普通公民可通過法院公告或官方渠道查詢公開審理案件的旁聽資格。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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