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scribed securities
記名證券(Registered Securities)是指證券發行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明确記錄持有人身份信息的證券類型。其核心特征在于證券上記載了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轉讓時需通過法定背書或變更登記程式完成所有權轉移。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進行專業解析:
記名證券屬于要式證券,其權利歸屬以登記名冊為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證券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工作。主要特征包括:
英文術語為"Registered Securities" ,其定義強調:
Securities whose ownership is recorded by the issuer or a transfer agent, requiring formal procedures (e.g., endorsement, registration) for transfer of title.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
關鍵術語解析:
股東名冊記載股東姓名,股息按名冊發放,轉讓需辦理過戶(如中國A股賬戶實名制)。
發行人登記債權人信息,本息直接支付給登記持有人(如國債、公司債)。
公募基金份額登記于基金管理人,交易需通過銷售機構辦理。
對比項 | 記名證券(Registered Securities) | 無記名證券(Bearer Securities) |
---|---|---|
權利認定依據 | 登記名冊記錄 | 實際持有證券憑證 |
轉讓方式 | 需背書或過戶登記 | 交付即轉讓 |
遺失處理 | 可挂失補發 | 風險自擔(類似現金) |
常見類型 | 上市公司股票、電子式國債 | 實物國庫券、不記名支票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20修訂)第一百六十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登記服務。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定義:Registered securities require ownership registration for dividend/interest payments and voting rights.
《英漢證券投資詞典》(張轶主編):記名證券需通過過戶代理機構(Transfer Agent)變更所有權記錄。
以上内容綜合法律條文、金融監管機構釋義及專業工具書,确保定義準确性與權威性。
記名證券是一種在證券上明确記載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的金融工具,其核心特征是通過登記制度保障權利歸屬。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權利登記明确性
記名證券需在證券票面及發行機構登記簿中記載權利人信息。這種設計使發行方能準确掌握持有人身份,便于股東大會召集、股息支付等管理活動(、)。
轉讓方式特殊
轉讓需通過背書或法定程式完成,部分類型(如記名股票)還要求辦理過戶手續。例如我國《公司法》規定,記名公司債券需以背書或法定方式轉讓(、)。
發行對象限制
我國法律要求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必須為記名形式,且不得以代表人姓名代替實際權利人名稱。
安全性與管理優勢
記名證券挂失便捷,權利歸屬清晰,能有效降低證券被盜用風險。同時便于公司監控股權結構變化(、)。
記名股票
需記載股東姓名,轉讓時需同步變更公司股東名冊,流程較無記名股票更複雜。
政府債券
指出政府債券常采用記名形式,以強化持有人身份管理。
優勢 | 局限性 |
---|---|
便于發行人管理 | 轉讓程式繁瑣 |
權利歸屬明确 | 流通性相對較低 |
安全性高 | 發行成本較高 |
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129條和161條,記名證券的發行及轉讓需遵循特定程式。若需查看完整法規内容,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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