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英詞典

上議院高級法官英文解釋翻譯、上議院高級法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aw lords

分詞翻譯:

上議院的英語翻譯:

second chamber; senate
【法】 domus procerum; house of lords; upper house

高級的英語翻譯:

【計】 expert
【經】 high class

法官的英語翻譯: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專業解析

"上議院高級法官"是英國司法體系中的一個特定曆史稱謂,其對應的英文術語為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根據權威法律文獻和英國憲制改革文件,其詳細含義如下:

  1. 核心定義與職責

    "上議院高級法官"特指依據1876年《上訴管轄法》(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 1876)任命,專職行使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司法職能的高級法官。他們是英國最高上訴法院(2009年10月前由上議院行使該職能)的成員,負責審理來自全英各司法管轄區的最重大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其判決具有終局性。該職位要求被任命者具有至少兩年高等法院法官或15年執業大律師(Barrister)的資曆(來源:英國議會檔案庫)。

  2. 曆史地位與特殊性

    與其他擁有貴族頭銜的上議院議員不同,"上議院高級法官"是經法律程式任命、以專業司法身份進入上議院的終身貴族(Life Peer),頭銜通常為"男爵/女男爵"(Baron/Baroness)。他們被俗稱為Law Lords(法律貴族),是英國司法獨立的象征。其任命旨在确保上議院作為最高上訴法院時,由具備深厚法律專業素養的法官進行裁判(來源:英國最高法院官方曆史文件)。

  3. 2009年憲制改革後的演變

    根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英國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成立獨立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自此,上議院的司法職能被完全剝離,"上議院高級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的職位被廢除。原在職的"法律貴族"自動轉任為英國最高法院首批法官(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繼續行使終審權(來源:英國司法部政策文件)。

  4. 中文譯名的權威依據

    "上議院高級法官"作為"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的正式中文譯名,見于香港特别行政區律政司《英漢法律詞彙》等官方法律辭書。其中"Ordinary"強調其常任、專職司法的特性,區别于其他兼職司法的上議院議員。該譯名準确反映了其核心職能與曆史地位(來源:香港律政司《英漢法律詞彙》第四版)。

結論:"上議院高級法官"是英國1876年至2009年間存在的最高級别司法職位之一,專指在改革前代表上議院行使終審權的常任法律貴族。其曆史角色已被英國最高法院法官所取代,該術語主要用于研究英國憲制史和法律制度演變的語境中。

網絡擴展解釋

“上議院高級法官”是英國司法體系中的特定職位,主要涉及上議院的司法職能。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職責

上議院高級法官(Law Lords)是英國上議院内負責行使司法權的核心成員,其正式名稱為“上訴法院常任高級法官”。他們代表上議院審理來自英格蘭、威爾士及蘇格蘭等地的最高級别上訴案件,曾是英國司法體系的最高審判機關成員之一。在2009年英國最高法院成立前,這一群體承擔了終審職能。

2.任職資格

3.曆史背景

4.與其他機構的關聯

5.改革與現狀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演變,可參考英國司法史相關文獻或官方文件。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按照規定鼻底平面波伊斯量熱器部署頻帶不整齊花財務報表的比較分析錯誤類型語法大腦層彈性預算控制電流分折法婀娜遏止栅極費盡心機附帶輔助站線濾器工作區調度程式合股纖維價格彈性将氣體成泡吹過液體加脂法可抉除光碟空間波動累-皮二氏試驗硫油酸鈉腦膜中靜脈排擠企業的職權上梁生育率天疱瘡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