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w lords
"上議院高級法官"是英國司法體系中的一個特定曆史稱謂,其對應的英文術語為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根據權威法律文獻和英國憲制改革文件,其詳細含義如下:
核心定義與職責
"上議院高級法官"特指依據1876年《上訴管轄法》(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 1876)任命,專職行使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司法職能的高級法官。他們是英國最高上訴法院(2009年10月前由上議院行使該職能)的成員,負責審理來自全英各司法管轄區的最重大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其判決具有終局性。該職位要求被任命者具有至少兩年高等法院法官或15年執業大律師(Barrister)的資曆(來源:英國議會檔案庫)。
曆史地位與特殊性
與其他擁有貴族頭銜的上議院議員不同,"上議院高級法官"是經法律程式任命、以專業司法身份進入上議院的終身貴族(Life Peer),頭銜通常為"男爵/女男爵"(Baron/Baroness)。他們被俗稱為Law Lords(法律貴族),是英國司法獨立的象征。其任命旨在确保上議院作為最高上訴法院時,由具備深厚法律專業素養的法官進行裁判(來源:英國最高法院官方曆史文件)。
2009年憲制改革後的演變
根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英國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成立獨立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自此,上議院的司法職能被完全剝離,"上議院高級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的職位被廢除。原在職的"法律貴族"自動轉任為英國最高法院首批法官(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繼續行使終審權(來源:英國司法部政策文件)。
中文譯名的權威依據
"上議院高級法官"作為"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的正式中文譯名,見于香港特别行政區律政司《英漢法律詞彙》等官方法律辭書。其中"Ordinary"強調其常任、專職司法的特性,區别于其他兼職司法的上議院議員。該譯名準确反映了其核心職能與曆史地位(來源:香港律政司《英漢法律詞彙》第四版)。
結論:"上議院高級法官"是英國1876年至2009年間存在的最高級别司法職位之一,專指在改革前代表上議院行使終審權的常任法律貴族。其曆史角色已被英國最高法院法官所取代,該術語主要用于研究英國憲制史和法律制度演變的語境中。
“上議院高級法官”是英國司法體系中的特定職位,主要涉及上議院的司法職能。以下是詳細解釋:
上議院高級法官(Law Lords)是英國上議院内負責行使司法權的核心成員,其正式名稱為“上訴法院常任高級法官”。他們代表上議院審理來自英格蘭、威爾士及蘇格蘭等地的最高級别上訴案件,曾是英國司法體系的最高審判機關成員之一。在2009年英國最高法院成立前,這一群體承擔了終審職能。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演變,可參考英國司法史相關文獻或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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