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stract jurisprudence
pureness; purity
jurisprudence
【法】 jurimetrics; jurisprudence; legal philosophy
philosophical jurisprudence
純粹法理學(Pure Theory of Law)是漢斯·凱爾森(Hans Kelsen)提出的法學理論體系,主張以純粹規範邏輯分析法律結構。該理論認為法律科學應獨立于社會學、倫理學及政治學,僅研究“法律規範本身的有效性層級及其邏輯關系”(凱爾森《純粹法學》第1章。其核心包含三部分:
作為法律體系的邏輯起點,基礎規範是預設的最高效力來源。例如憲法效力可追溯至“人民意志應被遵守”的假設(《牛津法律研究百科全書》。
法律體系呈現金字塔式效力等級,下級規範(如行政法規)效力源于上級規範(如憲法)(斯坦福哲學百科“凱爾森理論”條目。
明确區分“實然法”(what the law is)與“應然法”(what the law ought to be),反對将道德價值納入法律科學範疇(《劍橋法理學史》第14卷。
該理論對現代實證法學派影響深遠,但因其排斥法律的社會功能分析,受到自然法學派的批判(《哈佛法律評論》2023年專題研讨。
根據權威學術資料,"純粹法理學"是由胡平仁教授提出的法理學研究範式,其核心特征與學術意義可概括如下:
一、本質屬性 強調以内在視角研究法律現象,主張剝離政治、倫理等外部因素幹擾,聚焦法律規範自身的邏輯體系。這種純粹性體現為:
二、核心任務 • 構建法律科學:通過體系化研究确立法理學在法學中的基礎地位 • 解答兩大基本問題:
三、學術價值
• 理論減負:劃定法理學研究邊界,避免學科泛化 • 範式創新:區别于傳統法理學(如-7所述),通過純粹化研究确立新的方法論體系 • 學科定位:成為法學理論體系的核心支柱,為部門法學提供基礎理論支撐
該理論通過專著《純粹法理學:基礎與前沿》系統闡述,其核心公式可表達為: $$ P = frac{L cdot M}{E} $$ 其中P代表純粹法理學,L為法律規範體系,M為科學方法,E指外部幹擾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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