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use of distress
abuse; misuse; ill-use; lavish; misapply
【醫】 abuse
【經】 misappropriation
【法】 distress
"濫用扣押物"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執法主體違反法定程式或授權範圍,對依法扣押的財産實施越權處置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扣押物應當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單,任何機關不得挪用或自行處理。其核心構成要件包含三個層面:
行為主體特定性
僅限具有扣押權限的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執法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63條)。
客體指向明确性
對象特指已履行法定扣押程式的涉案財物,不含未經正式扣押程式的物品。如海關總署《涉案財物管理辦法》第15條明确規定扣押物須單獨登記造冊。
行為方式違法性
包含擅自使用扣押車輛、違規變賣扣押房産、挪用扣押資金等具體形态。司法部2023年發布的行政執法典型案例顯示,某市監局工作人員因将扣押白酒用于公務接待被追究刑事責任。
該行為可能觸發《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30萬元或導緻扣押物滅失的,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檢渎職侵權犯罪立案标準第1條)。國際比較法中,聯合國《執法人員行為守則》第6條同樣禁止濫用扣押權限。
“濫用扣押物”指在扣押期間對依法扣留的財物進行不當使用或處置。具體解釋如下:
一、詞義分解
濫用(來源)
扣押物(來源、)
二、完整含義 “濫用扣押物”指在扣押期間實施以下行為:
三、法律後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濫用扣押物可能構成:
建議:如需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詢《刑事訴訟法》第141-145條關于扣押物處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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