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econdary beneficiary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mostly
【計】 M; major
【醫】 arch-; arche-
beneficiary
【經】 beneficiary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非主要受益人"對應的英文術語為"contingent beneficiary",指在保險合約或信托文件中,當主要受益人(preliminary beneficiary)因死亡、放棄權利或其他約定條件無法受益時,第二順位獲得權益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該身份需在保險合同中明确記載,其受益權以主要受益人權利終止為前提。
美國法律學會《信托法重述》第三版第49條指出,非主要受益人具有"或有權益"特征,其實際受益需滿足預設條件,例如:主要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主動放棄繼承權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在跨境信托案例中,香港高等法院2018年HCA 1542號判決書特别強調,非主要受益人的指定需符合"明确性标準",禁止使用模糊表述。
LexisNexis法律數據庫的術語解釋顯示,該概念與"secondary beneficiary"存在細微差别:前者強調受益條件的或然性,後者側重受益順位的次級性。在遺囑執行過程中,二者可能産生權益重疊的特殊情形。
“非主要受益人”是保險或合同中的特定概念,指在順位安排中處于次要地位的受益人。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非主要受益人(或稱次級受益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若主要受益人無法領取保險金(如死亡、喪失資格等),則由其接替行使請求權的人。這種設計常用于确保保險金分配的連續性()。
與主要受益人的區别
指定目的與場景
法律與合同要求
非主要受益人作為保險金分配的備用選項,體現了合同設計的風險防範和財産分配靈活性。實際應用中需在合同中明确順位及條件,以确保權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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