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債權英文解釋翻譯、行使債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enforce a claim; exercise a claim
分詞翻譯:
行使的英語翻譯:
exercise; perform
【經】 exercise
債權的英語翻譯:
creditor's rights
【經】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專業解析
行使債權的法律釋義(漢英詞典視角)
行使債權(Exercise of Creditor’s Rights)指債權人依法請求債務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實現過程。其核心是債權人通過法定途徑主張權利,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如償還債務、交付标的物等)。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要素
- 權利主體:債權人(Creditor),即依法享有請求權的個人或法人。
- 權利内容:包括請求權(如要求付款)、受領權(接受履行)、保全權(如代位權、撤銷權)及救濟權(如訴訟)。
- 行使方式:可通過協商、催告、仲裁或訴訟等途徑實現(《民法典》第118條)。
二、漢英術語對照
- 債權:Creditor’s Right(《元照英美法詞典》)
- 行使債權:Exercise of Creditor’s Rights / Enforcement of Claims
- 債務人:Debtor
- 履行義務: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三、權利行使的法定限制
- 訴訟時效:普通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3年(《民法典》第188條),超期可能喪失勝訴權。
- 誠信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如惡意催收)(《民法典》第132條)。
- 約定限制:雙方可協議排除或限制某些權能(如放棄違約金請求權)。
四、典型場景示例
- 金錢債權:要求返還借款(Claim for Repayment);
- 合同債權:請求交付貨物(Demand for Delivery);
- 侵權債權:索賠損害賠償(Claim for Damages)。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Part III: Contracts),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 《元照英美法詞典》(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Anglo-American Law),法律出版社。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示範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Secured Transactions),界定跨境債權行使規則。
(注: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網頁鍊接,以上引用均基于實體出版物及官方法律文本,确保術語和法律依據的權威性。)
網絡擴展解釋
行使債權是指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要求債務人履行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自身權利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
債權的基本概念
債權是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屬于財産權中的相對權,需通過債務人配合實現。其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民法典》第118條,涵蓋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情形。
-
行使債權的核心
債權人需通過合法途徑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例如要求還款、交付貨物或停止特定行為。
二、行使方式與限制
-
主要方式
- 直接請求: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要求(如催告還款)。
- 法律途徑:通過訴訟或仲裁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 協商變更:與債務人協商調整履行方式或期限。
-
限制條件
- 相對性:隻能針對特定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可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
- 合法性: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實現債權。
- 平等性:同一标的物存在多個債權時,各債權效力平等,無優先順序。
三、注意事項
- 證據保留:需保存合同、轉賬記錄等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
- 時效限制:注意訴訟時效(通常為3年),超期可能喪失勝訴權。
- 分類處理:法定之債(如侵權賠償)與意定之債(如合同)的行使程式可能不同。
行使債權需遵循法律程式,兼顧權利主張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若涉及複雜情形(如多債權人争議),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保障權益。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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