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use of distress
abuse; misuse; ill-use; lavish; misapply
【医】 abuse
【经】 misappropriation
【法】 distress
"滥用扣押物"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执法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或授权范围,对依法扣押的财产实施越权处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扣押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任何机关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其核心构成要件包含三个层面:
行为主体特定性
仅限具有扣押权限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执法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3条)。
客体指向明确性
对象特指已履行法定扣押程序的涉案财物,不含未经正式扣押程序的物品。如海关总署《涉案财物管理办法》第15条明确规定扣押物须单独登记造册。
行为方式违法性
包含擅自使用扣押车辆、违规变卖扣押房产、挪用扣押资金等具体形态。司法部2023年发布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显示,某市监局工作人员因将扣押白酒用于公务接待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行为可能触发《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30万元或导致扣押物灭失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检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第1条)。国际比较法中,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第6条同样禁止滥用扣押权限。
“滥用扣押物”指在扣押期间对依法扣留的财物进行不当使用或处置。具体解释如下:
一、词义分解
滥用(来源)
扣押物(来源、)
二、完整含义 “滥用扣押物”指在扣押期间实施以下行为:
三、法律后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滥用扣押物可能构成:
建议:如需具体法律条文或案例参考,可查询《刑事诉讼法》第141-145条关于扣押物处置的规定。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