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筆錄英文解釋翻譯、口供筆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cords of testimony
分詞翻譯:
口供的英語翻譯:
affidavit
【法】 alleged confession; oral confession; testimony; verbal confession
筆錄的英語翻譯:
notes; put down in writing
【法】 associates; proce's-verbal; record of words
專業解析
口供筆錄的法律釋義與英譯解析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屬性
口供筆錄(kǒu gòng bǐ lù)指刑事訴訟中,偵查、檢察或審判人員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實所作陳述的記錄。其核心特征包括:
- 主體特定性:僅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criminal suspect or defendant)的陳述。
- 程式法定性:需由司法人員(judicial officer)依法定程式制作,并保障陳述自願性(voluntariness),嚴禁刑訊逼供(《刑事訴訟法》第52條)。
- 證據效力:屬于法定證據種類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confession and defense of the accused),需經法庭質證方可采信(《刑事訴訟法》第55條)。
英譯對照
- 通用譯法:Transcript of Confession(側重書面記錄形式)
- 法律文書譯例:Record of Defendant's Statement(突出訴訟主體)
- 學理譯名:Verbal Testimony Transcript(強調口頭陳述性質)
二、程式規範與實務要點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00條,制作口供筆錄需遵守:
- 如實記錄原則:完整記載供述内容,包括無罪或罪輕辯解(exculpatory statements),不得選擇性記錄。
- 核對與籤署:筆錄經被訊問人核對無誤後籤字捺印(sign and fingerprint),修改處需加蓋指印确認。
- 同步錄音錄像: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必須全程錄音錄像(《刑事訴訟法》第123條),以保障真實性(authenticity)。
三、證據規則與風險防範
口供筆錄的證明力受嚴格限制:
- 補強證據規則:不得作為定案唯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需與其他物證、書證等形成印證(corroboration)。
- 非法證據排除: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取的口供應予排除(《刑事訴訟法》第56條)。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條文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confession"的法律定義,北京大學出版社。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0-82條(證據審查标準)。
注:以上内容嚴格依據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律框架及司法實踐,術語英譯參考權威法律詞典與司法解釋,确保法律專業性與適用性。
網絡擴展解釋
以下是“口供”和“筆錄”的詳細解釋及區别:
一、定義與性質
-
口供
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實向司法機關作出的口頭陳述,包括對犯罪行為的供述或辯解。根據《刑事訴訟法》,口供需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證據,且不能單獨作為定罪依據。
-
筆錄
是法律程式中記錄相關人員(如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陳述的文字材料。其範圍更廣,包含口供、證人證言等多種形式,屬于證據的書面載體。
二、主體與對象
- 口供:僅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筆錄:對象包括證人、被害人、知情人等,記錄内容不限于口供。
三、内容與作用
-
口供
- 内容:涉及對犯罪行為的承認、辯解或對同案犯的檢舉。
- 作用:作為案件調查的線索,需結合其他證據使用。
-
筆錄
- 内容:包括身份信息、陳述内容等,形式分為訊問筆錄(針對被告人)和詢問筆錄(針對證人等)。
- 作用:直接作為法律程式中的正式記錄,具有較高法律效力。
四、法律效力差異
- 口供需經核實才能作為證據,且不能單獨定罪。
- 筆錄作為書面記錄,效力更高,尤其在法庭上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五、使用場景
- 口供:多出現在偵查初期,用于獲取嫌疑人陳述。
- 筆錄:貫穿整個法律程式(如調查、庭審),記錄各方陳述。
口供是筆錄的一種内容形式,但筆錄涵蓋更廣;口供的證明力需補強,而筆錄本身具有程式合法性。兩者均需保證真實性,虛假陳述可能構成僞證罪。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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