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玩忽"是現代漢語中表示"對職責或事務不認真、不負責"的動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漢英雙重視角解析如下:
基本釋義與法律内涵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玩忽"指"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忽視應盡的責任",對應的英文翻譯為"neglect"或"dereliction"。在法律語境中,《牛津漢英法律詞典》特别強調該詞常構成"玩忽職守"(dereliction of duty)這一專業術語,指向公職人員因主觀過失導緻重大損失的渎職行為。
近義詞辨析 相較于普通近義詞"疏忽","玩忽"在《現代漢語同義詞詞典》中被注解為帶有主觀故意成分的消極行為,常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渎職罪條款,特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語法特征 北京大學《現代漢語語法信息詞典》标注其典型搭配為"玩忽+職責類名詞",如"玩忽職守""玩忽公事",屬于書面語色彩較強的貶義詞,常見于司法文書和行政處分決定書。英語對應表達"derelict in one's duties"在《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中被标注為正式法律用語。
“玩忽”是一個動詞,指對事物或職責不認真對待、輕視或忽視,常帶有因态度不嚴肅而導緻負面後果的意味。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對法令、職守等重要事務采取輕率态度,缺乏應有的重視。例如“玩忽職守”即指公職人員未盡責履職。
曆史用法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如葉適在墓志銘中批評“人情多玩忽見事”,清代林則徐也曾在公文中警示官員“不得玩忽從事”。
使用場景
近義詞與反義詞
常見搭配
典型用法為“玩忽+職責類名詞”,如“玩忽職守”“玩忽法令”,偶見“玩忽細節”“玩忽人命”等強調嚴重後果的表達。
提示:該詞多用于書面或正式語境,含強烈批評色彩,日常口語中較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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