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optio minus plena
不完全收養(Simple Adoption/Limited Adoption)是區别于完全收養的特殊法律制度,指被收養人與原生家庭仍保留部分權利義務關系的收養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03條,中國現行法律體系未直接采用"不完全收養"概念,但在比較法研究和國際私法領域,該制度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權利義務雙重性 被收養人在新家庭獲得部分親子權利的同時,仍保留與原生父母的部分法律關系。例如法國《民法典》第364條規定,不完全收養中養子女可同時繼承養父母和生父母的遺産。
法律關系疊加 區别于完全收養的身份替代,不完全收養形成"雙系撫養"模式。參考《海牙跨國收養公約》第26條,此類收養多適用于成年收養或繼子女收養場景,保留原生家庭財産繼承權。
效力層級差異 拉丁美洲國家普遍規定不完全收養效力低于完全收養,如秘魯《兒童與青少年法典》要求法院在裁定前需評估原生家庭撫養能力。被收養人通常不更改姓氏,且原生父母保留探視權。
該制度在國際收養案件中應用頻率較高,歐洲人權法院2021年裁決的_M.D. v. Italy_案确認,不完全收養可作為文化沖突下的折中方案。中國學者在比較法研究中建議,該模式可為特殊需求家庭提供更多選擇空間。
不完全收養是指被收養人在與養父母建立法律拟制親子關系的同時,仍保留與生父母之間的部分權利義務關系的收養形式。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知網文獻及法律實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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