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optio minus plena
不完全收养(Simple Adoption/Limited Adoption)是区别于完全收养的特殊法律制度,指被收养人与原生家庭仍保留部分权利义务关系的收养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3条,中国现行法律体系未直接采用"不完全收养"概念,但在比较法研究和国际私法领域,该制度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权利义务双重性 被收养人在新家庭获得部分亲子权利的同时,仍保留与原生父母的部分法律关系。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64条规定,不完全收养中养子女可同时继承养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
法律关系叠加 区别于完全收养的身份替代,不完全收养形成"双系抚养"模式。参考《海牙跨国收养公约》第26条,此类收养多适用于成年收养或继子女收养场景,保留原生家庭财产继承权。
效力层级差异 拉丁美洲国家普遍规定不完全收养效力低于完全收养,如秘鲁《儿童与青少年法典》要求法院在裁定前需评估原生家庭抚养能力。被收养人通常不更改姓氏,且原生父母保留探视权。
该制度在国际收养案件中应用频率较高,欧洲人权法院2021年裁决的_M.D. v. Italy_案确认,不完全收养可作为文化冲突下的折中方案。中国学者在比较法研究中建议,该模式可为特殊需求家庭提供更多选择空间。
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养父母建立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同时,仍保留与生父母之间的部分权利义务关系的收养形式。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国家的法律条款或案例,可参考知网文献及法律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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